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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37号

湖南 常德市
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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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其他 |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37号
招标详情

申请人:黄侣。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号。

负责人:***,该局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于****年4月**日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年1月**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经邮政官网查询挂号信已被签收。至3月**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是否立案的告知。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程序正当,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依法对被投诉人常德市鼎城区某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农资)组织现场检查,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以及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核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经查某某农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当场向某某农资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某某农资积极整改,立即对商品广告中与产品防治作物不符的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并对其他商品进行自查。

被申请人查实某某农资违法行为后,积极组织调解,但因某某农资书面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年4月1日依法终止调解,并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将投诉案转为举报案件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对某某农资作出了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将不予立案的决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拼多多平台网店“某某园艺植保”系个人独资企业常德市鼎城区某某农资经营部开设,其投资人为某玉。申请人购买该网店商品后发生争议,于****年1月**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投诉“商家为达到销售目的,超出农药登记范围发布虚假农药广告……”,同时该《投诉举报函》明确“遂投诉,调解失败,烦请贵局转为举报”。1月**日被申请人签收挂号信,随后开展了相关工作。1月**日,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途径发现的某某农资的违法行为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4月1日,某某农资出具《投诉文件说明》明确表示“本店与投诉方不进行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适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第(*)项作出终止投诉调解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启动本案举报处理程序,并向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4月8日,被申请人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的决定和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4月**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4月**日依法受理形成本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对本案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于****年1月**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处理案涉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发现某某农资的违法行为线索,对该线索予以核查,于1月**日对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而是明确表示“遂投诉,调解失败,烦请贵局转为举报”,故在案涉投诉事项处理期间,申请人未提出举报事项,不具有实名举报人身份。直至4月1日,案涉投诉事项转为举报事项,本案出现实名举报人,被申请人此时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又因为被申请人已经对案涉投诉事项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上述线索与本案举报事项的违法行为线索实际属于同*人基于同*事实和理由提供的同*线索,被申请人无需再次进行核查等工作,故被申请人应当自4月1日起的*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4月8日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属于依法履职行为。

本机关于4月**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此前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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