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年矾山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般村庄)*标段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年矾山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般村庄)*标段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年矾山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般村庄)*标段(项目编号:**************)澄清内容如下: 1、 投标人须知中 5.2开标程序“(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完成后,根据第*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再公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修改为“(6)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 2、 第*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4.1 付款周期中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进度款每月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 **%,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经审核的结算价款的***%,另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申报至实际到款周期的风险(如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 ** 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作为质保金。”修改为“进度款每月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工程结算审核后付至经审核的结算价款的 ***%,另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申报至实际到款周期的风险(承包人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工程结算后由承包人提供结算审核价款3%的“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后*次性付清余款;若承包人不采用“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电子保函等方式,则结算审核价款的3%余款作为质保金经回访合格后支付完毕。” 注:此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 址:合肥市庐江县和谐大道 1 号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路***号 联 系 人:吴 工 电 话:****-******** ****年4月**日 |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分**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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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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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天0小时**分
附件:
澄清公告-工程建设-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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