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号
*、项目名称:利辛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春季学期至****秋季学期食材采购服务项目
*、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园福湾工业园台屿路**号 |
投诉人:安徽舒香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利辛县工业园科技路
被投诉人:利辛县教育局、利辛县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利辛县港口路***号、利辛县城关镇淝河大道与子胥大道交叉口城投集团5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园福湾工业园台屿路**号
*、基本情况
****年3月**日,本机关签收了安徽舒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利辛县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利辛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春季学期至****秋季学期食材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号)采购活动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投诉现已调查终结。投诉人称:**************在其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第**页第*项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填写。中标结果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请求取消**************中标资格。相关供应商(**************)称:我公司实质性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并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评标委员会评审正确,不存在错误评审情形。退*步说,即使贵局认定本项目的分项报价表必须采用如其他投标人所用的格式,但分项报价表的格式问题,属于细微偏差,不应作为废标依据!同时,我公司并不存在无效投标的情形!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年3月**日上午,本机关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组成复核小组对投诉问题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认定**************在第*标包投标文件中违反招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要求,没有进行详细的分项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号)第***条第*款规定,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中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供应商。
*、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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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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