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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

湖南 娄底市
政府采购
发布时间: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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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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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人民政府令第***

湖南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年**月**日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毛伟明

****年**月**日

湖南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决定

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修改为:“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将第*条修改为:“本规定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将第*条修改为:“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将第*条修改为:“属于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条增加*款作为第*款:“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将第**条修改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将第**条修改为:“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将第**条修改为:“当事人、第*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

*、将第**条修改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将第***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将第***条修改为:“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将第**条中的“第***条”修改为:“第***条”。

**、删除第***条。

**、增加*条作为第***条:“经当事人同意,听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听证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年3月**日湖南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 ****年**月**日湖南人民政府令第***号修改)

第*章 总 

第*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以及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拟实施本规定第*条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条 行政处罚听证遵循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条 本规定由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章 听证范围

第*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元以上。

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条 属于本规定第*条规定的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第*章 听证主持人

第*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主持。

听证主持人*般由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是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条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记录员。记录员负责听证记录和有关准备工作。

第**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章 听证参加人

第**条 拟受行政处罚并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听证;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条 同举行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人参加听证,或者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条 当事人、第*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为听证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应当向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章 听证的提起

第**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举行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在提出听证有效期内又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章 听证的举行

第**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指定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

第**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第*人和案件调查人员。

第***条 听证开始时,主持人应当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条 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第*人及其代理人进行陈述;

(*)主持人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人;

(*)当事人、第*人及其代理人申辩和质证;

(*)主持人按照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人及其代理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条 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条 参加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负有举证责任,并且应当提供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条 当事人、第*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调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第***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第***条 案件调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章 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

第***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第*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原来认定的事实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当事人、第*人的申辩意见;

(*)听证中认定的事实;

(*)案件调查人员的行政处罚新建议;

(*)主持人提出的处理建议。

第**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章 附 

第***条 经当事人同意,听证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听证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条 本规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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