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夹浦镇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太湖流域夹浦港漾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太湖流域夹浦港漾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2 标招标公告
1.招标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兴县夹浦镇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太湖流域夹浦港漾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2 标已由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代
码:****-******-**-**-******)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业主为**********,招标人为长
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长兴县夹浦镇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
设工程—太湖流域夹浦港漾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2 标(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长兴县夹浦镇工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太湖流域夹浦港漾水环境生态修复工程 2 标,位于长兴县夹浦镇。本
工程涉及*庙桥港河道总长1.****,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浆砌块石挡墙***.***,新建稍径*****松木桩护岸*****,河道清淤
疏浚总长度1.****,水生植物种植*******。新建泵站配3台******-**轴流泵,单泵装机****,总装机*****,设计流量
1.****/s×3=3.****/s,电力设施配置由电力部门做专项设计,配备******油浸式变压器、****低压线暂定***,变压器采用室外变安装,
变压器由业主单位单独招标,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相应概算投资约****元,计划工期为***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达到
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否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以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个;
(2)以 / 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拟派项目主要成员的委派要求 / ;
4 .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1 已注册用户,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9时**分(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施工图
等)。
注:未注册用户可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主体库登录”完成注册和**锁绑定,并及时完善基
本信息。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不支持**浏览器。
技术咨询电话:****-*******
4 .2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9时**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
址:****://****.****.***.**:****/**********/********************/****/*****或点击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
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联系人:**
地址:长兴县夹浦镇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长兴县振力大厦***室
联系人:**
电话:****-*******
****年**月**日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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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上表,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2)浙江 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上述(1)、(2)项须同 时提供)。
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为准,业绩打印件与业绩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其中之**致 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 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不*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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