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邮政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年“*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号)部署,经县级申请、省级核查、专家评审、确定创建单位、评估验收、结果公示等程序,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区等***个县级行政单位为“*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名单见附件1);经复核,因时任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情形,决定取消辽宁省绥中县等3个县级行政单位的“*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称号(名单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
“*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不断探索总结“*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成功经验。各省、市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邮政主管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不断完善示范县管理长效机制,总结推广全国示范县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持续推动“*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书写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农村公路篇章,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附件:1.第*批“*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名单
2.取消“*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称号单位名单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邮政局
****年2月**日
抄送:财政部,全国示范县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示范县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全国示范县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交通运输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好农村路”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审计署交通运输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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