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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永康市财政局关于永康市公安局2023年度城区道路交通标线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 金华市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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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中标 | 金华市永康市财政局关于永康市公安局2023年度城区道路交通标线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临[****]****号-********* 

*、项目名称:**********年度城区道路交通标线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辉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中月悦园1幢****室

被投诉人:******;***************

地 址:永康市丽州北路1号;永康市世贸中心南楼南2-****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创美华彩国际*幢**楼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辉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年度城区道路交通标线项目(项目编号:临[****]****号-*********,以下简称本项目)对******和***************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辉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称:
投诉事项1: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涉嫌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做出实质性的回复,并对未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到相关信息的证书性质做淡化处理。
事实依据:技术商务评分明细商务第*项:节能环保产品,投标产品中有第*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2分。中标人所得的分数为2.0分,表明中标人*共提供了*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每份证书得分0.5分,实计2.0分。根据我公司对市面上该类型证书授予情况的了解,由于施工材料属于化工产品,该类型证书的获得极为罕见,*家材料厂商最多拥有*本证书,故我公司认为中标人提供的4本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提出疑问。法律依据 :(略)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监管机构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核对中标人所提供的每*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包括:每*份证书的发证机构是否具备签发该类型证书的权利,证书编号是否真实存在,证书编号是否与证书拥有企业真实对应,证书发证时间是否在投标日之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中标注的使用的产品(过程)是否和招标项目相关,证书中标注的使用的产品型号是否和招标项目相关,证书编号是否和证书适用的产品*—对应,证书编号是否和适用的产品型号**对应。并根据核对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第**条之规定,对中标候选人做出相应的处罚。对质疑回复中,代理机构未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到相关信息的证书,应认定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按照政府采购法第**条之规定,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热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投诉人******辩称:
中标候选人************(简称星球交通)在**********年度城区道路交通标线项目(临[****]****号-*********)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4份,产品认证书上所提供的反应固化型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道路标线涂料、路面标线涂料(双组份)、标线高亮反光玻璃珠等材料类型均满足本项目招标需求。经查其中3份证书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能查认证结果到并且确认在有效期内,1份由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 ***************)未能找到认证结果,结果详见附件*(略)。****年**月**日由***************(招标代理,简称创佳)回复质疑(详见附件*,略),其中情况说明中附第*方机构证明文件该文件星球交通、创佳均未向我局确认,由星球交通直接发招标代理回复质疑单位。针对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 ***************),经查后结果如下:我局未能在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网站(****://*****-****.***/)上查到认证结果(附件*,略),同时我局未能在公开渠道找到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认证机构)有效材料。星球交通未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认证机构的营业执照、统*社会信用代码等有效材料,也未能提供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认证机构)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授权机构)授权的相关文件证明,因此我局无法证明认证机构第*方机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无法证明该证书的有效性。上述为我局掌握的全部情况,证书是否有效还望永康市财政局判定处理。
被投诉人***************辩称:
投诉事项1:经查看************的商务技术文件,对其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查询,其中3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被查询;1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因其出具机构不是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若************相关评分项“节能环保产品”得分为1.5分,其总得分变为**.**,排名仍为第*名。因质疑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该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条“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供应商************辩称:
我公司(************)于****年9月**日作为供应商参加了(采购编号:临[****]**** 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 ****年度城区道路交通标线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序号“1”设置了投标产品中有第*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2分(投标时须提供加盖章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为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材料由保定*路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营口路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广东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供应。所以,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以上生产厂家出具给我公司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后,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评标结果有供应商质疑,质疑事项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涉嫌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经复核,其中3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被查询,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企点公司)提供的1份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相关信息,要求我公司查询复核。我公司被告知后,按照告知内容立即进行了查询,发现通过手机扫描*维码后该证书网页端无法正常打开。经公司调查询问,做出以下回复:1. 企点公司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年**月**日,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本项目投标时,该证书仍处于有效期内;2. 基于我公司对材料商环保产品要求,企点公司于****年**月份提供我公司该证书。我公司收到证书后,通过扫描证书中的*维码,会自动跳转到网页端,且能查询到该证书内容信息(附网页端查询截图);3. 上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均是生产厂商提供给我公司,我公司并没有私自伪造上述证书。且收到厂家提供证书后,我公司对其进行了复核,当时确实能查到上述证书,我公司也已尽到注意义务。我公司成立于****年5月,*直守法合规经营,在诚实守信领域先后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 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授予“杭州市信用示范管理企业”等荣誉。我们深知,守法经营是企业应时刻坚守的底线。我公司郑重承诺:积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微薄力量。
投诉处理阶段,本机关向中标供应商************发送调查举证通知书进*步核实相关情况,回复内容为:*、
依据我司和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涂叔叔”牌路面标线1号玻璃珠、路面标线2号玻璃珠、路面标线3号玻璃珠产品,要有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合同签订后,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我司提供了上述产品认证证书。我司收到证书后对照证书中的*维码进行复核扫描查询,扫描后自动跳转名为“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的网站,网页端出现与本证书*致的内容。故,我司员工当时并未察觉该证书存在问题,也尽到了注意义务。*、因该证书有效期于****年**月**日截止,加上我司并非该证书的直接经办人,我司负责人多次联系认证机构,请求协助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无果。经反复沟通,现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表示愿意配合调查,针对通知书内容于近日以函复方式回复贵局。*、在本次招标文件中,环保证书涉及总分数2分,每提供*份得0.5分。经评选我司第*名总得分为**.2分,第*名为**.**分,第*名为 **.**分,有无该环保证书并不影响我司在本项目的竞争力。因我司业务高度依赖政府采购项目,深知提供虛假材料的后果,是企业绝不能承受的。所以,也绝不敢冒着“失信被惩戒”的风险提供虚假证书,而是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本着为本项目优先提供节能环保材料的意愿。*、我司多年以来*直兢兢业业从事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深受广大业主好评,并多次获得政府机构颁发的各种荣誉。在历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司*直守法经营,从未提供过虚假文件,也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但经过此次事件,我司也深刻认识到工作中仍有不足,要加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解读学习,加强供应商资格能力的审查,完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内部管理等等,以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低级错误。
相关当事人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调查回复内容:
************(简称星球公司)向我司采购玻璃珠产品,明确要求玻璃珠产品要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依据星球公司要求,我司向星球公司提供环境保护证书*份。*、该证书是否合法有效。1.我司员工通过其朋友介绍,得知“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可以颁发环境产品证书,随即通过其官网公布联系方式进行对接。办理期间,对方派员到我司生产基地,了解环评办理情况、生产设备及产品特征等,并要求提供部分材料交其工作人员审核。被通知通过审核并缴纳费用后,给予办理此证书。2.通过对其网站的浏览、我司周边多家企业均在“该中心”办理过相关证书及办理证书时的流程、证书获取后其提供的官网可查等因素,当时我司并没有怀疑其证书的合法有效。3、**月**日,我公司收到星球公司反馈,告知证书*维码扫描无法查询。我我公司立即联系了发证机构咨询相关情况,该机构表示原证书暂停在网页端查询,在截止日前不影响有效使用。*、该证书的认证机构是否合法。通过星球公司告知得知,该颁发机构不在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名录内。对此,我司专门问询了该机构人员,该机构称自己注册地在香港,未申请进入环境部的认证名录,并向我司提供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确实存在“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字样。综上,因我司提供的产品证书不在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机构名录内,直接导致星球公司被投诉事宜深感愧疚。并借此机会向贵局提出几点呼吁:1.该证书是我司向第*方申请的,我司未私自伪造。2.该证书是我司向星球公司提供,若因我司工作疏忽导致星球公司被处罚与情与理说不过去。我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切法律责任。3.给贵局、星球公司造成的工作负担深表歉意。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经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临[****]****号-*********),****年9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预算金额***
*元,****年9月**日开标,本项目共有************、浙江辉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常青公路工程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9 月**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为中标供应商。**月**日浙江辉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采购结果提出书面质疑,**月**日******和***************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投诉人浙江辉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在质疑阶段,******和***************的质疑回复内容为:经查看************的商务技术文件,对其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进行查询,其中3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被查询;1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因其出具机构不是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若************相关评分项“节能环保产品”得分为1.5分,其总得分变为**.**,排名仍为第*名。因质疑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条“经审查,认为质疑事项属实,但未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或虽损害质疑人合法权益的,但情节轻微且不影响采购结果的,如尚可改正的,被质疑人应当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已不能改正,应当书面向质疑人说明情况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细则 5.1 商务技术分 节能环保产品评分内容设置:投标产品中有第*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2分(投标时须提供加盖章有效的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年第**号文件规定了“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标合信(北京)认证有限公司、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天津华诚认证有限公司。
*、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4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其中3份为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上3份证书均可被查询到,且都在有效期内,认证机构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也属于“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另1份由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能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且认证机构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不在前述“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
*、****年**月**日,浙江企点交通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由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出具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经核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扫描件与原件*致。
*、经函询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称: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系统内无法查询到“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这家认证机构,故该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及该机构发证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均存疑。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亦未查询到名称为“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的登记信息。根据************提供的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联系电话(***********),拨打该电话无人接听。
*、经函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话回复称:认证机构需要经过国家认监委的审批才能开展认证活动,具备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均可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在该平台上查询不到,该认证机构不合法,其颁发的证书亦无效。
*、招标文件第*章技术服务要求及服务需求*览表(*)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2.采购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标准 单位 采购数量 最高单价(元)
1 常温标线 标线涂层厚度0.3~0.*** ** 1 **
2 双组份标线(喷涂)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 1 **
3 双组份标线(刮涂)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 1 ***
4 双组份标线(甩涂)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 1 **
5 热熔标线(包括白色、黄色)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 1 **
6 热熔标线(1.5×**非机动车路面标记)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7 热熔标线(**长直行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8 双组份刮涂标线(**长直行箭头)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9 热熔标线(**长直行转弯或直行掉头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双组份刮涂标线(**长直行转弯或直行掉头箭头)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标线(**长转弯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双组份刮涂标线(**长转弯箭头)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标线(**掉头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双组份刮涂标线(**掉头箭头)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标线(**长左右转弯或左转带掉头箭头)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双组份刮涂标线(**长左右转弯或左转带掉头箭头)箭头) 符合“双组份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标线(**长直行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标线(**长直行转弯或直行掉头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标线(**长转弯或掉头箭头)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个 1 **
** 热熔震荡标线(热熔突起标线,包括白色、黄色) 符合“热熔标线主要技术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 ** 1 ***
** 预成型标线带(标线贴) Ⅰ级反光长效标线带,符合**/******-****长效Ⅱ型要求,表面有菱形网格状突起,标线贴厚度不低于0.***,凸起部分厚度不低于1.***。 ** 1 ***
** 单面白黄反光道钉(突起路标) ************铸铝带钉,颜色黄(白)相间,单面附着反光珠不少于**颗,结合现场情况选择固定方式,固定牢固,质保期内不脱离 只 1 **
** 双面白黄反光道钉(突起路标) ************铸铝带钉,颜色黄(白)相间,每面附着反光珠不少于**颗,结合现场情况选择固定方式,固定牢固,质保期内不脱离 只 1 **
** 无痕水除标线 清除方法:高压水除线,采用高压水流式或高压水喷砂清除,对路面无损害、无残留标线痕迹,用水自行解决,清除后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污染路面。 ** 1 **
** 机械除线 用除线机打磨清除路面标线。清除后保持施工现场整洁,不得污染路面。 ** 1 **
** 彩色防滑路面标线 1、防滑耐磨材料;彩色通体陶珠(陶瓷颗粒)
2、双组份树脂材料≥1.***/㎡,防滑耐磨材料≥***/㎡,总厚度≥***,陶瓷颗粒1-***; ** 1 ***
*、****年**月**日,本机关组织了*名专家对“证书中标注的产品型号是否和招标项目相关”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4份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列明的认证产品及产品型号均符合本项目招标需求。
**、财政部留言(留言编号:****-*******):1、关于虚假材料的认定,需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目的性、危害后果等进行综合判断。2、如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可以修正相应分数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年1月**日,本机关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对商务技术分“节能环保产品”评分项作出修正。原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人员的回复意见,作如下修正:************“节能环保产品”得分由2分修正为1.5分,相应的总得分由**.2分修正为**.7分,修正后不影响排名,仍为第*名。
以上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都已经附卷在案作为依据。
 
2、处理结果:根据查明事实,本机关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主要是针对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4份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其中3份证书由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该认证公司在“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范围,这3份证书均能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且均在有效期内,上述3份认证证书为合法有效;另外1份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为“中国品牌发展质量管理中心”,该机构不在“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范围内,且该证书亦无法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故该证书应认定为无效证书。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投诉中,根据以上情形对************得分作出修正,“节能环保产品”评分项由2分修正为1.5分,相应的总得分由**.2分修正为**.7分,修正后不影响排名,仍为第*名,不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
关于************是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本机关根据核实的情况,结合投诉调查期间相关当事人的辩称,参考财政部国库司关于虚假材料的相关答复(留言编号:****-*******),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永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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