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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德市财政局关于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主机系统及附件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 杭州市
企业采购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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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中标 | 杭州市建德市财政局关于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主机系统及附件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主机系统及附件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1-**号

被投诉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萧山区市心中路***号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西部科技园A幢****室
**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江城路***号***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建德市洋溪街道洋安路***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不规范。事实依据: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技术指标响应问题向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根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确认其没有具体,明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描述就判定质疑函生效,并向我司发出质疑函并要求我司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对应的回应。我司于****年**月**日上午提交纸质澄清函至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直到****年**月**日直接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更正(将本项目原中标单位取消并对该项目做废标处理),附件的质疑答复函也是标书的公布内容,并未就我司提供的澄清函里的事实依据作为参考。我司对于此次处理结果有异议!法律依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事项2: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不规范。事实依据: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技术指标响应问题向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根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确认其没有具体,明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描述就判定质疑函生效,并向我司发出质疑函并要求我司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对应的回应。我司于****年**月**日上午提交纸质澄清函至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直到****年**月**日直接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更正(将本项目原中标单位取消并对该项目做废标处理),附件的质疑答复函也是标书的公布内容,并未就我司提供的澄清函里的事实依据作为参考。我司对于此次处理结果有异议!法律依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相关部门核查杭州博望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此次招投标中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明知质疑函不规范的情况下没有让质疑人提供相关证据,直接让被质疑人提供证据来向质疑人作出合理解释!投诉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答复:本项目于****年9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于****年**月**日**:**时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5号开标室开标。响应单位分别为:浙江有劳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报价******元,综合得分**.9分排名第*,结果如下:(图略)。采购结果****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年**月**日收到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附后)。****年**月**日收到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附后)。我方在收到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后我方向采购单位汇报此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我方根据质疑函内容详细核对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确实存在偏离描述。3.1显示的响应内容为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而▲3.1.2响应的则为**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此处为2台主机,与采购需求不符,3.1.2为带“▲”的实质性内容,截图如下:(图略)。经过核对,结合以上2条内容我方接收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后,我方向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询问针对质疑函内容有无说明及澄清,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时授权代表余某某及*位同行人员于****年**月**日上午到达建德,在建德市妇幼保健院会面并提交了澄清函(澄清函附后)。我方于****年**月**日将两份质疑函及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函*并提交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得出结论如下:(图略)。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显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跟采购需求中1套主机的技术参数不符,该条未响应。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响应单平台双镜联合(图略)。由于“▲3.1.2”是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无效:中4.2.**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标。其余“3.1.5”、“3.1.6”、“3.1.9”、“3.1.**”、“3.1.**”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显示均满足采购需求。本项目****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前电话告知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余某某相关情况。在****年**月7日,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余某某及*位自称是康基厂家的同行人员来我公司,向我方递交质疑函(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质疑函附后),质疑我方对项目的废标事宜和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发质疑函不规范,我方在****年**月**日将回复函(回复函附后)回复给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余某某(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回复函附后)。我方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质疑答复公告内容为评审小组在审核过质疑函及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澄清函,结合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后从专业角度达成的*致意见,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也经采购单位审核同意。被投诉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电子版)、评标报告、质疑函、专家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建德市妇幼保健院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答复:我院将本项目委托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公司,于****年9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时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进行线上电子开标。此次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他们分别是:浙江有劳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报价******元,综合得分**.9分排名第*,结果如下:(附图)。采购结果经我院确认后于****年**月**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年**月**日收到代理公司转发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附后)。****年**月**日收到代理公司转发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附后)。在收到以上质疑函后,为了确认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是否确实能满足我院采购需求,我院要求代理公司提供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根据质疑函内容详细核对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参数,发现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确实存在偏离描述。3.1显示的响应内容为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而▲3.1.2响应的则为**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此处为2台主机,与采购需求不符,3.1.2为带“▲”的实质性内容,截图如下:(附图)。针对以上问题,我院也咨询了杭州康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腔镜配件销售人员关于康基**腔镜主机的技术参数,根据其叙述发现确实与我院采购需求有偏差。由于采购公告已发布,本着对采购结果谨慎处理的态度,我院于****.**.**联系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余某某沟通能否提供相应佐证资料,被告知他们会与代理公司沟通,资料会提供给代理公司。****.**.**上午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时授权代表余某某及*位同行人员于到达建德,在我院设备科会面并提交了澄清函(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将澄清函交给代理公司处理)。代理公司于****年**月**日将两份质疑函及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澄清函*并提交评审小组进行重新审核,提交给我院的结论如下: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显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经评标小组复核,明确本项目为1套主机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功能。故铿基该条款项不满足采购需求,该条未响应。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响应单平台双镜联合(附图)。由于“▲3.1.2”是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无效:中4.2.**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标。其余“3.1.5”、“3.1.6”、“3.1.9”、“3.1.**”、“3.1.**”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显示均满足采购需求。****.**.**下午我院与代理公司再次就以上3.1.2条款电话咨询杭州康基腔镜工程师,电话中工程师确认铿基响应的**-****-**主机无法完成升级**或荧光系统。代理公司根据专家重新审核意见结果,并与我院进*步沟通后,****年**月**日代理公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就本项目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前电话告知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余某某相关情况。我院也对更正公告予以确认,并在****.**.8向建德市财政局采购办提交了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情况说明。自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发布以来,我院未收到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我院的质疑函。
相关供应商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本公司在查询到该项目的招标结果后,于**月**日向代理招标公司提交了质疑函,针对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所投标设备响应内容不实提出质疑。我公司所投诉依据来源为生产厂家宣传彩页,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所查询到的康基设备的各项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后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信息复印件及厂家公开彩页复印件)。*、招标要求中的重要技术参数要求:“▲3.1.2 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根据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所查询到的康基中标型号“**-****-**和**-****-**”的注册证信息显示这两套设备分别为独立的摄像系统,注册证信息显示产品分别“由摄像主机、摄像头、光学接口、冷光源、导光束以及配套线缆组成。”另厂家生产的**内窥镜荧光摄像系统同样为独立的系统,注册证显示其产品“由摄像主机、摄像头、光学接口、以及配套线缆组成,摄像主机和摄像头支持荧光功能。”该生产厂家产品彩页上描述的配置信息也同样显示为两套独立系统。1.此次招标“商务技术偏离表”中要求数量为1套,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该参数,而实际应标的设备为两套主机系统,实际情况与招标要求不符;2. 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此次响应的为两套主机,而非招标文件要求的“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招标要求中“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应标产品本就是两套系统各自通过视频输出至显示器从而形成两幅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上分屏显示,说明投标主机是通过2套主机实现的双镜联合,也非实际意义上的单平台双镜联合。*、招标要求中“3.1.9至少2种纤维镜图像优化功能,可兼容同品牌电子镜”。根据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信息显示,该厂家无电子膀胱镜、电子输尿管镜、电子支气管镜等电子镜注册证信息,且投标型号主机无对应电子镜产品,故无“兼容同品牌电子镜”*说。*、招标要求中“3.1.**具备设备集总控制功能:通过摄像头可操控手术设备,如气腹机,电子调光冷光源,并可实现与同品牌*体化手术室无缝连接。”该应标品牌厂家并无*体化手术室内其它产品的生产注册信息和产品备案信息,那如何实现与同品牌*体化手术室无缝连接?故本公司就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并非主观想象,完全有依据来源以及市场调研后所提出。敬请各位领导核实,为感!
相关供应商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我司在查询到该项目的招标结果后,于**月**日向代理招标公司提交了质疑函,针对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设备的响应内容有诸多不实提出质疑。我公司所投诉依据来源为生产厂家宣传彩页,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所查询到的康基设备的各项医疗器械注册信息(后附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设备厂家的公开宣传电子版彩页)。经我司查证,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设备的虚假应标之处有以下3点:*、招标要求中“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锵基的应标产品本就是2套腔镜主机系统各自通过视频输出至显示器,从而形成两幅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上分屏显示;在单平台主机运行的情况下,腔镜主机只能接驳*只摄像头,连接*根内窥镜,显示*幅腔镜图像,而无法在同*屏幕上呈现两幅图像从而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杭州锵基在****年**月7日提供的质疑函中确实有说明其投标主机可以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这*功能,但却忽略了*点——投标主机若要实现这*功能是需要2台主机*起运行,2台主机分别接驳摄像头和内窥镜方能实现双镜联合的,如果这也能称为“在康基单平台基础上实现该功能”,未免太过牵强,其行为实属恶意冲标。*、招标要求中“3.1.6可连接≥6种全高清*晶片摄像头,包含全高清显微镜摄像头。”*项中,根据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信息显示,该厂家无全高清显微摄像头的任何相关生产及产品备案资料,故“包含全高清显微镜摄像头”这*条明显不符,为虚假应标。*、招标要求中“3.1.**具备设备集总控制功能:通过摄像头可操控手术设备,如气腹机,电子调光冷光源,并可实现与同品牌*体化手术室无缝连接。”根据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信息及目前应标品牌厂家在市场上宣传的产品资料显示,该应标品牌厂家并无同品牌*体化手术室,因此“并可实现与同品牌*体化手术室无缝连接”*条实属不符,为虚假应标。以上*点足以说明我司针对该采购项目提出的质疑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经过了*段时间的市场调研以及严谨的考察过后得出的结论,还望各位领导核实查证,谢谢!
 

*、处理依据及结果

1、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9月**日发布公开采购公告,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9月**日发布更正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有劳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投标,**月**日发布第*次结果公告,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第*次结果公告,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发布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主机系统及附件采购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废标)原因:因接到投标单位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采购结果质疑函,经原评标小组复核,质疑内容部分成立并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 第*部分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
3.1 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
▲3.1.2 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
3.1.3 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
*、采购文件 第*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1显示:“投标产品关键技术指标(标有“▲”的指标)必须满足,负偏离废标;对非关键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属负偏离或缺漏项的每项扣3分,扣完为止。(属某*品牌型号特有的技术参数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负偏离不扣分)。”*、评标中的其他事项显示:“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无效:……4.2.**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所发质疑函不规范。事实依据: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技术指标响应问题向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根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确认其没有具体,明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描述就判定质疑函生效,并向我司发出质疑函并要求我司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对应的回应。我司于****年**月**日上午提交纸质澄清函至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直到****年**月**日直接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更正(将本项目原中标单位取消并对该项目做废标处理),附件的质疑答复函也是标书的公布内容,并未就我司提供的澄清函里的事实依据作为参考。我司对于此次处理结果有异议。法律依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2: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发质疑函不规范。事实依据: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技术指标响应问题向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质疑函,根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在确认其没有具体,明确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仅仅根据个人主观描述就判定质疑函生效,并向我司发出质疑函并要求我司根据质疑内容作出相对应的回应。我司于****年**月**日上午提交纸质澄清函至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直到****年**月**日直接于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采购结果更正(将本项目原中标单位取消并对该项目做废标处理),附件的质疑答复函也是标书的公布内容,并未就我司提供的澄清函里的事实依据作为参考。我司对于此次处理结果有异议!法律依据:质疑函制作说明(第*条: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第*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3: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对于项目废标事宜。事实依据:根据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限公司****年**月**日对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质疑答复函内对于招标参数的答复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我司所投杭州康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品牌从浙江省医疗检验所所出技术白皮书及宣传彩页上均体现可实现双镜联合,是在康基单平台基础上实现该功能。因此该条技术参数无偏离。3.1.2中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我司所生产影像平台均为*台*台的模块化设计,可在此基础上升级为**或者荧光系统。公司宣传彩页产品照片均能证明我司对于该参数无偏离。
被投诉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答复:我方在****年**月**日收到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详见“附件*”,而后我司向采购单位汇报此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我司根据质疑函内容详细核对贵方投标文件,发现贵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确实存在偏离描述;1、采购单位明确表示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3.1为“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而贵方投标文件中3.1处明确响应内容也为“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在本项目实质性响应条款“▲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贵方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跟采购需求中1套主机的技术参数不符,提供了2套主机,存在偏离情况。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贵方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在描述上也存在偏离情况;具体详见附件*。经过核对,结合以上2条内容我司接收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而后我司于****年**月**日收到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详见“附件*”。根据质疑函内容核对贵方投标文件,发现贵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确实存在偏离描述情况,我司接收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后,我司向贵方询问针对质疑函内容有无说明及澄清,贵方投标时授权代表余某某及*位同行人员于****年**月**日上午到达建德,在建德市妇幼保健院会面并提交了澄清函。我司于****年**月**日将两份质疑函及贵方提供的澄清函*并提交评审小组进行审核,得出结论如下: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显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跟采购需求中1套主机的技术参数不符,该条未响应。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响应单平台双镜联合(图略)。由于“▲3.1.2”是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无效:中4.2.**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标。其余“3.1.5”、“3.1.6”、“3.1.9”、“3.1.**”、“3.1.**”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显示均满足要求。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前也电话告知贵方授权代表余某某相关情况。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我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质疑答复公告内容为评审小组在审核过质疑函及贵方澄清函,结合贵方投标文件响应内容后从专业角度达成的*致意见,采购结果更正公告也经采购单位审核同意。
*、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技术指标响应问题。事实依据:按照采购方的技术参数要求,此次第*中标候选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本次招标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对方应标型号康基**-****-**为**摄像主机,是不能够升级为**或荧光系统。“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该项技术确定国产还没有突破,他们这款主机上的摄像头接口就*个,必须要两台主机方能显示双镜联合。故康基产品单平台双镜联合是不能够做到的,而只是支持双镜显示,从而混淆概念。“3.1.9至少2种纤维镜图像优化功能,可兼容同品牌电子镜”该应标产品无电子镜可兼容。“3.1.**具备设备集总控制功能:通过摄像头可操控手术设备,如气腹机,电子调光冷光源,并可实现与同品牌*体化手术室无缝连接。”康基应标设备摄像头只有图像编程功能:图像放大缩小、冻结录像等,不能够做到控制手术设备。
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显示:质疑事项1:技术指标响应问题。事实依据:按采购方的技术参数要求,此次投标得分第*的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应标资料中存在虚假应标部分,原因如下:本次招标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3.1.6可连接≥6种全高清*晶片摄像头,包含全高清显微镜摄像头。”“3.1.5至少4 个***接口,可连接U盘或移动硬盘直接保存手术录像。”“3.1.**术野画面可实现***°翻转功能。”根据目前市场上腔镜设备各厂家产品的调研资料分析,该公司提供的腔镜主机设备无法满足此*项要求;但按照此次评标得分判断,他们所得高分存在虚假应标响应,进而造成了专家组打分的偏差。故我司对此次评标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得分提出质疑。
投诉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提供的《澄清函》显示:1)针对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我司应标的型号为**-****-**,此主机为我们的**平台主机,可直接通过主机信号输入端口升级为**或者**荧光系统,具体见我司说明书(详见投标商务文件**页),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2)针对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我司也可通过搭建在此平台上通过***或者***信号输入,从而实现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上分屏显示具体见我司说明书(详见投标商务文件**页),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3)针对3.1.9至少2种纤维镜图像优化功能,可兼容同品牌电子镜,我司主机具备去摩尔纹功能(详见投标商务文件**页),且可兼容同康基品牌电子胸腹腔内窥镜。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4)针对3.1.**具备设备集总控制功能;我司主机具有*****及*****接口,可用于如冷光源等手术相关设备的集中控制(详见投标商务文件**.**页均有说明),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5)针对3.1.5至少4个***接口,可连接U盘或移动硬盘直接保存手术录像,我司此次投标型号*共有5个***接口(前面*个,后面4个),可用于连接鼠标,键盘,打印机,U盘,移动硬盘等,手术中间可直接保存手术录像(详见投标商务文件**.**页)。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6)针对3.1.6可连接≥6种全高清*晶片摄像头,我司所投型号可连接高清定焦,高清变焦,**定焦,**变焦,**荧光定焦,**荧光变焦共6种摄像头(详见招标商务文件**页), 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7)针对3.1.**术野画面可实现***°翻转功能,我司所投型号可实现图像翻转功能,(详见招标商务文件**页),故此条质疑不成立!(图略)。所附技术白皮书跟招标文件内*致!(图略)。
被投诉人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所提质疑进行专家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出具《专家协助质疑答复》显示:“答复内容: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显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跟采购需求中1套主机的技术参数不符,该条未响应。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响应单平台双镜联合(图略)。由于“▲3.1.2”是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根据招标文件“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的,投标无效:中4.2.**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应为无效标。其余“3.1.5”、“3.1.6”、“3.1.9”、“3.1.**”、“3.1.**”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显示均满足要求。综上本次评审结果将会改变,后续将继续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相关公告,请贵单位自行查看。
被投诉人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和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线索“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跟采购需求中1套主机的技术参数不符,该条未响应。(图略)。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响应单平台双镜联合。3、其余“3.1.9”、“3.1.**”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显示均满足要求。(图略)。
被投诉人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和杭州博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答复:1、本次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明确线索“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无偏离。而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3.1.2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响应内容为2套主机加摄像头,跟采购需求中1套主机的技术参数不符,该条未响应。(图略)。2、采购需求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响应内容为“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响应单平台双镜联合。3、其余“3.1.5”、“3.1.6”、“3.1.**”根据投标文件响应情况显示均满足要求。(图略)。
*、投诉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商务技术偏离表显示:
序号 招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投标文件章节及具体内容 偏离说明
3.1 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 高清摄像主机1套及摄像头2只 无偏离
▲3.1.2 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 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 无偏离
3.1.3 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 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
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 无偏离
*、投诉人杭州铿基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响应文件第**页显示:2.3摄像主机产品连接:步骤1:后面板接线:首先,连接电源线和等电位线......(图2-2主机后面板连接示意图,略)。主机后面板各接口的功能说明:(表2-1后面板接口功能说明,略)。第**页显示:出现两个并列的图像,此时需对“去雾设置、防红溢出、细节过滤”高级功能项进行设置,画面的左图会呈现出功能生效后的效果,如下图所示(图略)。(9)双镜显示:在屏幕上同时显示主镜和辅镜的图像......。
 
2、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年**月**日公告投诉人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后。杭州秀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途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投诉人技术参数响应不真实为由对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接收质疑函并及时告知投诉人、要求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无不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和《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条等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等规定,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经审查,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对采购需求“▲3.1.2摄像主机模块化设计,主机可升级为**或荧光系统”“3.1.3可实现单平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分别响应为“提供*套**摄像主机和*套全高清摄像主机(配置*个**摄像头加高清摄像头)”“可实现双镜联合,两幅不同腔镜图像在同*显示器分屏显示”,未对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全面响应。投诉人在提供的《澄清函》中对前述响应情况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为投诉人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建德市妇幼保健院宫腹腔镜主机系统及附件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建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建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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