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中国共产党临县委员会宣传部农家书屋采购图书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江鸿兴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江市瑞昌市君悦丽湖小区
被投诉人: 1中国共产党临县委员会宣传部 2山西*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 1临县南关街**号 2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学府产业园体育南路**号北美**文创区5幢7层****-3室
相关供应商: **************
地 址: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
当 事 人: 中国共产党临县委员会宣传部
地 址: 临县南关街**号
*、基本情况
我单位于****年**月**日收到关于“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临县委员会宣传部农家书屋采购图书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书,我单位就本项目组织了专家论证,现就投诉事宜答复如下:
投诉事项1:根据样书目录提供全部样书;
投诉事项2:正版证明;
投诉事项3:图书供货率;
论证结果:我局受理投诉后,组织了专家论证,并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了调查审查。贵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1:根据样书目录提供全部样书;投诉事项2:正版证明;投诉事项3:图书供货率;以上投诉事项都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的评分标准,未对投标人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上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 临县财政局
****年1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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