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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李家庄村一地一乡帮扶项目-美丽乡村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河北 邢台市
工程建设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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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中标 | 西李家庄村一地一乡帮扶项目-美丽乡村提升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详情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新河县荆家庄乡西李家庄村*地*乡帮扶项目-美丽乡村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 荆家庄乡西李家庄村  

工程内容: 新建面包砖铺装 **** 平方米、挡水墙 *** 米、外墙乳胶漆 *** 平方米、标语道旗 ** 个、红灯笼 ** 个、红色文创产品、农业机械等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角*分

(小写):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注册证书编号************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承诺

1. 承包人承诺

施工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施工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签订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  ** **

**、签订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合同签订之日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份。

后附本合同专用条款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上城华府小区附属商业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专用条款

 

*、材料供应

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材料市场价均不调整。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得使用库存或翻新产品、伪劣产品。

*、双方义务

1、发包方义务

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支付工程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工程款。

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承包方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佣人员工资;

4)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完工资料

5)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式

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程款拨付

中标人进场后预付合同价的 **%,待全部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经第*方审计后拨付至审计价款的 ***%。

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指示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暂停施工。

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发包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进行复工。

6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工程变更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工程变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变更资料发包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资料后与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商定,工程量据实结算。

1、变更估价原则: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特征不符,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应对的措施项目费中,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2)、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工程量变化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3)、数量偏差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重新提出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依据现行的河北省计价依据计算,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费率等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数值;没有可参考数值时,按当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信息,计价方法确定,市场**信息没有的进行认质认价。

 

*、工期延误

如遇下列情况,施工工期应当相应顺延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未修的,施工用水或电源未按规定接通,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

2、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影响8小时以上时。

3、出现异常恶劣气候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火灾、地震疫情等)而影响工程进度时。

4由于发包方原因,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安全生产责任

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及其他人员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向新河县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新河县荆家庄乡西李家庄村*地*乡帮扶项目

-美丽乡村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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