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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的公告

湖北 黄石市
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2023-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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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3
文件 | 关于征求《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意见的公告
招标详情

为认真落实《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拟对《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若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年7月8日以前,将反馈至************。

联 系 人:梁晓艳 胡晗柳

电话(传真):****-*******

电 子 邮 箱 :*********@**.***

附件:关于对《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

************

****年6月**日

关于对《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建议

(征求意见稿)

*、建议对《黄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黄石政规〔****〕2号)作如下修改:

第*条第*款“逐步推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制度,实现居民生活餐厨废弃物统*管理。”修改为“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加强居民餐厨废弃物统*管理。”

第*条第*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条第*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删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并将后续内容并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饮经营的活动以及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营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业务的单位。”

*、建议对《黄石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黄政发〔****〕**号)作如下修改:

最后*段“规划法第**条规定的违反城市规划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确认权仍由规划部门行使”修改为“《城乡规划法》第***条规定的违反城市规划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确认权仍由自规部门行使”。

最后*段“环保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权仍由环保部门行使”修改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测权仍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

最后*段“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会同各执法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制度”修改为“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会同各执法部门拟定具体工作制度”。

*、建议对《黄石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黄政发〔****〕**号)作如下修改:

第*条“古树名木分为*级和*级。凡树龄在***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级古树名木;其余为*级古树名木。”修改为“古树名木分为*、*、*级。***年以上含***年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级古树名木;***-***年古树名木为*级;***-***年为*级。”

第*条第*款“*级古树名木由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级古树名木由黄石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级古树名木由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级、*级古树名木由黄石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条第*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条第*款“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修改为“散生在各街道、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街办、社区、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第**条第*款“由于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黄石市城市绿化园林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人民政府批准。”修改为“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条“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修改为“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建议对《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黄石政规〔****〕**号)作如下修改:

第*条法律依据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条“《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码、运输时间和路线、消纳场所。”修改为“《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载明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码、消纳场所。”

第**条“市区在每日5:**至**:**期间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应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运输建筑垃圾需办理车辆限行通行证的,运输单位应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修改为“运输建筑垃圾需办理车辆限行通行证的,须在城管部门办理车辆准运证的条件下,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件,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车辆通行证。”

第**条第*款“有**台以上符合要求的全密闭运输车辆”修改为“有**台以上符合要求的全密闭运输车辆”。

新增第**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相关投入,包括并不仅限于企业设置安全生产专人专责机制、按要求配备运输车辆安全生产配套设施等。由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等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建议对《黄石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黄石政规〔****〕**号)作如下修改:

第*条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指从指定垃圾暂存设施收集生活垃圾至中转站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清扫和保洁的费用)、运输(指专用车辆将生活垃圾从中转站运到终端处置场区所产生的费用)和处置(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第*条第*款中“************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黄石市税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管理的部门”。

第*条第*款中“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修改为“发改部门负责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工作,报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会。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市场监管、交通、公安交警、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删除第*条,后续条款往前*顺位。

第*条调整至第*条,将第*款“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修改为“采取委托征收或随水(随税)代收方式。”将第*款“受委托单位应与执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修改为“受委托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第*款“代收单位”修改为“随水代收单位”。

第*条调整为第*条,第*款“符合以下条件,可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修改为“逐步探索实行远程退费模式。符合以下条件,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第*款“凭空户期间已缴纳的水费发票原件”修改为“凭空户期间实际情况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新增第*项“(*)对垃圾量变化、暂停营业等商贸企业,由其向执收单位及时申报,视垃圾量变化情况调整或退还暂停营业期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条调整为第**条,将第*款“由市城管部门结合征收情况及工作成本统筹分配给各城区使用”修改为“由市城管部门结合征收情况及工作成本统筹分配给各城区使用,严格用于补贴各级单位、部门环卫事业成本支出”。

第**条调整为第是**条,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重复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已重复收取的,应当退还。”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得收取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条调整为第**条,将第*款“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由所在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分”。

*、建议对《黄石市共享单车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号)作如下修改:

第*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黄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共享单位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修改为“共享单车(不含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分时租赁服务的行为。”

第*条“共享单车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鼓励、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修改为“共享单车的运营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共享单车服务运营行业管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通过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平台将共享单车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并入第*条第*项“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并对单车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条“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规范”修改为“各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第*项“(*)市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好共享单车企业投放计划备案工作;编制公共单车停放区域设置规范,指导停放设施建设;指导监督单车停放秩序管理。”修改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行政职能做好共享单车服务运营行业管理工作。做好共享单车企业投放备案工作;制定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域设置规范,指导停放设施建设;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管,并对单车企业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第*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公共停放区等共享单车配套设施的建设,组织辖区内企业、单位按照设置规范划定公共单车停放区域以及单车停放秩序的日常执法管理。”调整修改为“(*)各城区政府统筹做好本辖区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泊位施划、护栏设置等共享单车配套设施的建设,组织辖区内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对共享单车停放秩序进行日常执法管理。”;第*项“(*)市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城管、公安交管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修改为“(*)住建部门会同规划、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删除原第*项;新增第*项“公安机关负责对现有道路新增非机动车行车道路的施划设置;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新增第*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建设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对新建道路和公共设施建设中非机动车停放区规划进行审查。”;新增第*项“(*)市场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共享单车的车辆产品质量、**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新增第*项“交通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共享单车行业环保、节能减排等相关工作。”

新增第*条“黄石城区对共享单车实施总量控制。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市民出行需求、城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以及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对黄石城区的共享单车投放量进行控制。”

新增第*条“共享单车运营配额通过公开、公平方式无偿投放。共享单车企业在取得配额后,方可投放单车;未取得互联共享单车运营配额,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共享单车经营活动。”

新增第*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共享单车企业的车辆使用周转、运营维护、公众满意度、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

第*条调整为第*条,新增第*项“(*)签订共享单车运营服务承诺书。”

第*条调整为第*条,删减第*项“确保共享单车停放区单车满足市民需求,实现共享单车系统智能化管理。”;第*款“(*)按照合理市场价进行收费,明码标价,并在共享单车身醒目位置标示**标准,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调整修改为“(*)按照合理市场价进行收费,明码标价,接受群众监督。”;第*项“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按投放单车数量合理配备专业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按照要求更新撤销、报废车辆的正常使用。”调整修改为“(*)按投放单车数量合理配备管理团队,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正常使用。”;删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新增第*项“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第*项“(*)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履行协调义务。”并入新增第*项“(*)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对共享单车交通事故履行协调义务。”;新增第*项“(*)根据核定的配额投放共享单车。无偿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投放车辆电子编码、分布点位、运营使用情况等信息动态实时数据向政府管理部门开放。”;新增第*项“(*)负责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强化对城市主干道、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区域的巡查;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确定网格责任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违规停放、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技术手段实现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智慧化管理。”

新增第**条“共享单车使用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骑行。(*)在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规范停放车辆。(*)禁止非法占用、改装共享单车;禁止故意损毁车辆和停放设施。”

第*条调整为第**条,第*项“使用公路、城市道路、风景名胜区、景点等区域”修改为“使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景区景点等区域”;删除第*项内容“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方便市民停放使用。”

新增第**条“共享单车停放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街道综合执法管理中心做好共享单车在城市公共区域、人行道违停执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做好道路车行道内违规停放行为的查处工作。(*)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门前*包”的管理责任,劝阻、制止管理责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违规停放行为,及时整理管理责任范围内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确保车辆摆放有序。(*)鼓励具备管理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设置共享单车停放点,动员物业单位、业委会以及居民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管理。”

新增第**条“共享单车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城市市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新增第**条“共享单车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服务平台信息安全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新增第**条“用户与经营者发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消费纠纷,可以依法向消费者委员会请求调解,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依照职责开展相关调查、调解。”

新增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城市管理部门将淘汰共享单车企业,无条件收回运营配额:(*)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管理服务质量考核连续*个月低于合格分,达不到黄石城区投放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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