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经开区光伏发电智慧能源项目(****以南、****以北)-施工总承包及运维项目
招标澄清文件04号
各投标人: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3.2.5、3.5.3、3.5.5、9.2、9.7条款”修改为以下内容: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最高控制价=贵溪财政审核预算价。 1、工程费:最高控制价为*********.**元(总容量=******块×***瓦/块=*********瓦,平均单瓦控制价=4.**元/瓦);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此限价的**%(即投标报价≤4.**元/瓦),否则将导致其投标废标。 2、1年运维费:最高控制价为*******元/年(总容量=******块×***瓦/块=*********瓦,平均每年运维费控制价=0.**元/瓦/年);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此限价(即投标报价≤0.**元/瓦/年),否则将导致其投标废标。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工程费报价:本工程采用单价报价的方式。投标报价:投标时不需要提供预算书,投标人只需填报单瓦报价计算得出投标总价。结算价=实际完成发电容量(瓦)×中标单价(元/瓦)。 投标报价应包括:设备费、*次设计费、材料费、运至合同指定点的运输费含*次运输、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试验费、试验及检查测试费、售后服务费、培训费、技术服务费、报检费、税费、中标服务费、场地服务费等完成本系统所必须的*切费用。 2、运维费报价:按每年的运维服务费单价报价。 1年的运维服务费用=1年实际发生工程量(瓦)×1年的运维服务费用中标单价(元/瓦/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投标人近*年(****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至少1项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 |
3.5.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
9.2 |
项目运维事宜 |
1、运行维护服务期为**年,具体入场时间根据项目进展确定。 2、委托运维合同每年*签,若受托人合同履行达不到委托人考核要求,委托人有权不与受托人续签运维合同。具体考核内容详见运维合同。 3、运维服务费合同单价每5年由双方根据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进行协商,并以物价认证部门批准为准。 |
9.7 |
付款方式 |
1、本项目采用*年分批实施(每年实施比例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批验收、分批并网、分批结算。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为准。由于项目实施在后期存在着不确定性,招标人不保证中标人所实施的工程量达到本次招标规模,该项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工程款支付进度: (1)本项目无预付款,项目分批竣工验收合格并网后,招标人*次性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2)剩余工程款(最终以市审计局审核后的结算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及运维费在该光伏电站发电后,以全额发电收益的***%收益款支付剩余运维费及工程款,支付顺序为运维费优先。 (3)运营维护费每半年支付*次,合同生效后运维单位每完成半年运维服务后,招标人支付运维单位应得款项,具体金额凭发票结算。 3、若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相关要求,按贵府办发〔****〕**号文执行。 |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之类似项目业绩”修改为以下内容: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人近*年(****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至少1项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 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原件。 |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分)之类似项目业绩(9分)”修改为以下内容:
2.2.4(2)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分) |
类似项目业绩(9分) |
投标人近*年(****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的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业绩。 (1)光伏发电项目累计≥3项的,得9分。 (2)光伏发电项目累计<3项的,得6分。 不提供不得分。 评审依据:提供合同原件,否则不得分。 |
(3)结算**最终以市审计局审核后的结算金额为准。
*、招标文件第**页“**.3.1 付款时间(2)条”修改为以下内容:
(2)剩余工程款(最终以市审计局审核后的结算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及运维费在该光伏电站发电后,以全额发电收益的***%收益款支付剩余运维费及工程款,支付顺序为运维费优先。
*、招标文件第***页“(*)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修改为以下内容:
项目 |
是或否 |
投标人自****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已完和目前在建的工程合同履约工程中,是否有所介入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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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的话,请分别说明事件年限、发包人名称、诉讼原因、纠纷事件、纠纷所涉及金额,以及最终裁判是否有利于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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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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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否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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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是否被暂停投标资格、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是否处于违法和违规的从业限制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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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及项目总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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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第***页“(*)投标函附录”修改为以下内容: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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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总报价 |
工程费 |
1.1.5.1 |
*********瓦× 元/瓦=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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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运维费 |
*********瓦× 元/瓦/年×1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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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项目负责人 |
1.1.2.4 |
姓名: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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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1.2.6 |
姓名: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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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期 |
1.1.4.3 |
总工期: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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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施工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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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单瓦报价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总价和评标基准价均*舍*入精确到小数点第*位。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变更为****年4月7日9时**分;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作相应顺延。
凡之前发布的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此不*致或相抵触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澄清!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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