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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川 德阳市
工程建设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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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中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详情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德阳邮政合同字〔****〕第**号

德阳市邮件处理暨仓配中心(*期)施工合同

第*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川省第*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德阳市邮件处理暨仓配中心(*期)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德阳市邮件处理暨仓配中心(*期) 。

2. 工程地点: 泰山南路和滇池路交汇处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 ****-***号 。

4.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

5. 工程内容: 德阳市邮件处理暨仓配中心(*期)工程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具体施工部位和工作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人要求为准)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 德阳市邮件处理暨仓配中心(*期)工程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具体施工部位和工作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发包人要求为准) 。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

计划竣工日期:签订合同之日起***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 *** 天(开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签约合同价与合同**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角*分 (¥ *******.** 元)。

其中:

(1)德阳电商仓储中心项目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角*分 (¥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角*分 (¥ ******.** 元);

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元);

规费:

人民币(大写) *********元*角*分 (¥ *****.** 元)。

(2)德阳市“*农”仓储配送中心项目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角*分 (¥ *******.**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角 (¥ ******.** 元);

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元);

规费:

人民币(大写) *********元*角*分 (¥ *****.** 元)。

2. 合同**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7)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3月**日签订。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路*段**号 签订。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 生效。

**、合同份数

本合同*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

**************** (公章)

承包人:

*川省第*建筑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段**号

地址:

*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周洁

法定代表人

李兵

委托代理人:

文雯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邮储银行德阳市旌阳区支行

开户银行:

交通银行成都锦江支行

账号:

******************

账号:

*********************

第*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 变更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调整

**.1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天的前**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预付款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3工程试车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缺陷责任与保修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4 保修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保险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索赔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的**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步证明材料后**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争议解决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详合同协议书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刘德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设计人:

名 称: 赵润轻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本工程的场所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承包范围内永久工程的用地范围 。

1.1.3.** 临时占地包括: 指临时设施的建设用地,由发包人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明确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工程量清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投标文件;

(**)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式4套,承包人可以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用于施工及制作竣工资料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用于施工的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确定(其中涉及造价部分须由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和发包人要求的其他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3个工作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个日历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渠道平台部工程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发包人代表本人或者

发包人代表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

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使用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本项目红线范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如果承包人与其他工程(或其他标段)承包人共同使用公共范围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时,应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协调管理。

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 知识产权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条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条 

1.**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 除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按本专用条款**.4.1.执行外,综合单价均不调整(本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和人工调整除外)。 。

允许调整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本项目无论清单工程量发生如何变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明确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文雯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及发包人授权的其他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通知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发包人有可能分阶段提供施工场地及有关资料,并且发包人将尽可能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发包人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但不能保证其完整性,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并不得因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负责在开工前与承包人就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内容进行现场交验;

(2)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名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3)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由发包人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变压器由承包人自行准备;

(4)发包人提供临时排水排污接口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图及竣工图电子文档;②其他竣工材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6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发包人要求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4.3款[监理人的指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应听从发包人及监理人对工程的统*协调管理,并且应该为与本工程相邻的或相关的其他标段的承包人的施工提供方便或协助。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相应条款予以考虑;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负责提供和维修自身施工范围的照明、围栏、围网、消防等设施;

向业主及监理人提供年、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其中a.开工前提供本年度施工计划;b.每年**月底前提供次年施工年进度计划,本年度工程进度完成报表;c.每个月的**日前报送本月已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进度报表;d.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日报、周报等其他报表;e.上述报表均为*式4份;f.以上报表须经监理人确认后报发包人。

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且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的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达到发包人对现场的要求,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

承包人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和水土保持部门的检查,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

承包人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有关市政、交通、供电、环保、河道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筹备、进行开工、中期检查、竣工等相关的工作,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标段的工程作业界面的协调、取料场的调整应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安排和要求,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内;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施工勘察,其勘察报告报监理人审核后由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进行工程自检,承包人不具备试验室资质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未正式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双方另行约定的项目除外),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更换;

承包人同意并履行发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施工质量管理规定、材料设备管理规定、造价管理规定等发包人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

承包人按照项目所在地、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份数负责全部工程的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号、组卷、归档、整体移交等管理工作,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清单子项的工作内容,其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清单子项将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发包人取消的除外)。

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设置成本预算控制人员,对接监理人和发包人、实施工程成本预算工作,主要工作为进度款申请、现场计量复核、签证变更审核等。成本预算控制人员组成应涵盖本工程所有专业,持证上岗,保证人员构成合理性。应具有同等项目成本预算3年以上工作经验。

成本预算控制人员采用的计价软件、计价依据、图纸规范等应与监理人及发包人保持*致。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川****************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川****************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川建安B(****)*******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德阳市旌阳区嘉陵江西路 *** 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经营决策及施工生产指挥权、分包人选择权、物资采购和设备租赁权、组织人事权、技术管理权、进度计划控制权、利益分配权、资金分配权、经济处罚权、他权(行使公司经理或委托代理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出勤率不低于**%,离开项目现场需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告,未报告或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缺勤*天按违约*次计算。每发生*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元/次违约金,并不与更换项目经理的处罚相重叠。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或者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每发生*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元至***元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4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更换,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元违约金,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且经发包人同意,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执行专用合同条款**.4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由发包人确定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承包人拟分包的工作内容及拟选择的分包人和材料供应商,必须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批准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料报监理人和发包人,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分包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正式移交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取保函担保形式,以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履约担保必须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出具的保函原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直有效。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含税暂列金额)***%;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监理人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工程建设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工程安全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和建设工期控制,围绕这个任务,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理;审查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实施,调节合同双方的争议,检查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参与工程竣工验收与审查结算;在保修阶段,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保修责任。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3.5款[分包],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7.6款[不利物质条件]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7.3款[开工]、第7.8.3款[指示暂停施工]、第7.8.5款[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7.5.1款[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第7.7款[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3款[变更程序]发出的变更指示,变更涉及到增加合同价款;

(7)确定第**.4款[变更估价]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8款[暂列金额]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7款[暂估价]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确定第**款[承包人的索赔]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临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其它权利:本合同约定,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只要与本工程的合同**、款项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延长、设备使用功能、供应商的选择、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等有关事宜,均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审核与批准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免费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刘德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满足设计要求,且应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报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备案 。

若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每发现*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至****元,情节严重或者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次(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内容中若出现重伤3人或死亡1人及出现经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审定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元至***元,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工地治安保卫由承包人负责,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维护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就治安保卫等有关事宜与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协调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由承包人编制总体的紧急预案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履行该款规定产生的费用含在合同**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若承包人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每发现*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至****元,情节严重或者被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次(含)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随进度款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执行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日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后7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不得晚于通用条款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 /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天,按照签约合同价的*分之*违约金,累计计算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承包人应在采购前**天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的材料不得使用,由此所造成的*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抽检,如抽检不合格或不达招标文件要求,则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新增招标清单内没有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事先经得发包人确认需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单价(对于不需要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在使用该材料设备**天前,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提交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单;对于需要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须在使用该材料设备**天前提出需求),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确认,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该部分费用不予支付。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暂定价中需认质认价的设备材料,按照发包人认质认价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承包人无故拒不接受发包人核定**,发包人有权将该材料设备改为甲供,材料损耗率按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按有关规定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按有关规定配置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配置,按有关规定配置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照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 。

**. 变更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发包人有权作出以下变更:(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5)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时间安排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投标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的项目,执行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若存在两个及以上可借用的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则按综合单价最低的项目执行;

(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计算,若存在两个及以上可借用的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时,则按综合单价最低的类似项目执行。类似项目是指新增项目与原投标报价中项目仅是材料发生变化,但施工工艺等相同,调整办法为在类似项目投标综合单价的基础上仅调整材料费价差,不再调整其他费用,该单价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需重新组价。组价方法:

综合单价=根据 ****《*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综合费)×[(投标报价-含税暂列金-含税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含税暂列金-含税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

其中材料费应按如下原则计取:

(a)所用材料为投标报价中已有的:若投标报价中该材料单价高于材料基准价的,按材料基准价计取;若投标报价中该材料单价低于材料基准价的,按投标报价中该材料单价计取,重新组价时该材料**不进行下浮。

(b)所用材料在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按材料基准价计取。材料基准价:施工当期《德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相应信息价的,材料基准价按施工当期《德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信息价;施工当期《德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无相应信息价的,材料基准价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信息价,均没有的由发包人、承包人进行共同市场询价,材料基准价为询价后确定的材料到场价(包含材料原价、运杂费及运输损耗),材料、设备采购及保管费不予计取。

(4)如清单编制说明中另有要求除外。

(5)除以上变更原则约定内容外,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形式额外费用,承包人无权针对变更提出索赔。 。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历天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日历天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览表》。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由发包人确定 。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

第**条 **调整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材料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中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钢材、电线电缆、碎石、砖砌体为可调价材料,其余材料**的波动不作调整,人工费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

因市场**波动调整合同**,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基准**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调整方式: 详见其他补充内容 。

**. 合同**、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见合同相关条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见合同相关条款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见合同相关条款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方式: / 。

**.2 预付款

**.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支付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额)的**%为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通知施工单位进场后**个工作日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至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额)的**%时*次性扣回 。

**.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最后*天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建筑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签约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额)的**%,建筑结构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额)的**%(预付款同期扣回),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款(扣除含税暂列金额)的**%,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已完成该期间的相关义务,并提交质量保修书后后支付剩余款项(不计利息)。 2.每次支付工程款时(含预付款),施工单位需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票(税率9%),乙方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乙方需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进度款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并满足建设单位的管理办法的要求 。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新增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调差等,按照实际发生数量每季度汇总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后支付至审核金额的**%。新增总款项若超过含税暂列金时,发包人暂停支付新增款项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日历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日历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个工作日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需支付违约金 。

**.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2 竣工验收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的规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计违约金 。

**.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通过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3天内,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单位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计违约金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工期延误条款 。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结算审核完毕后**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8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因承包人提供资料的缺陷或不能配合等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结算不能按时间进行,所产生的结算时间延长或其他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

**.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个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出具的竣工付款证书时,承包人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竣工付款证书及竣工结算申请单列明的任何金额。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7天内,由于承包人尚未完成或不能提供最终结清需要的全部资料(如经发包人委托的第*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结算等),导致发包人不能完成结清手续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

**.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审定金额的3%,直接从工程费用扣留工程质保金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4保修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修期的计算起始日为行业验收通过的次日,之前的成品保护和工程维护由承包人负责,产生的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个小时内 。

**. 违约

**.1 发包人违约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因工程具有不确定性,双方约定,如出现未能如期下达开工通知的情形,发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由双方协商确定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避免损失扩大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因工程具有不确定性,双方约定,如发包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发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

(7)其他: /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其他与本合同(含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不相符的行为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见合同相关条款, 承包人发生第**.2.1(7)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承包人发生除第**.2.1(7)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其他相关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材料、设备按照合理成本价支付费用。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发包人可继续使用,无须支付或承担费用 。

第**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风(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佣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爆炸、火灾;

(5)瘟疫;

(6)其它情形: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①风力**级及以上台风;②7级及以上地震;③**小时以内连续降雨量超过*****的大暴雨(其中①、③项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②项以地震局发布公告为准)。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尽快报告甲方。除上述所列情况外,任何*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于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 保险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只负责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办理建筑工程*切险及第*方责任险等费用,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及第*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及其他应由其办理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保险生效的相关证据供审核,如保单及保费发票原件等。 。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1)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承包人为其雇佣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及相关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险种,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文件所报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自行购买 。

**.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变更前**日通知对方 。

**. 争议解决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具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补充内容:

1.审计费:按发包人与第*方机构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审计费,结算价款审减率在5%以内(不含5%),由发包人承担审计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含5%)的,所有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增时所有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自备足够的发电机组或其他电源,作为按照施工计划维持施工的备用电源,*旦电网停电,承包人应自行发电维持施工。

3.承包人按期向发包人指定的单位缴纳水费、电费。

4.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现场评定参照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相*致,所报的各专业负责人也必须与投标文件相*致。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资格证原件需交由发包方保管,至项目验收合格后或更换项目经理时退还。若遇承包人项目经理身份作假,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为投标文件中原指定项目经理。承包人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其他人员,如确实需要更换时承包人需提前**日报请监理及发包人。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其他人员如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更换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元/人违约金。

6.监理人下发开工令后,承包人7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或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元/天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超过**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7.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查阅招标文件、地勘报告、施工图纸等资料,以获得*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直接资料,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无论是否开列费用,发包人*律视为已确认所有现场和预计到了所有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中标后,承包人不得以忽视和误解现场情况为由而提出经济和工期索赔,对于此类要求发包人将不作任何答复和考虑。

8.承包人在施工作业、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

9.执行本合同产生的对承包人的罚款、处罚和违约金由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交到发包人财务部门,若逾期未交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减。

**.因市场**波动调整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拌砂浆、钢筋、钢材、电线电缆、碎石、砖砌体为可调价材料,其余材料**的波动不作调整,材料调差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其他费用。风险范围及调价方式如下:

序号

材料名称

风险系数(%)

基准价确定(**)

施工当期信息价确定(**)

调价公式

1

钢筋、钢材

3

****年第9期发布的《德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对应材料下限**。钢材统*参照H型钢(*****)**;若无参照工字钢*******;若无参照角钢*******。

施工当月《德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对应材料下限**。钢材统*参照H型钢(*****)**;若无参照工字钢*******;若无参照角钢*******。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低于基准**时

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材料单价调增值=**-**×(1+风险系数);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当该数值小于0时,该数值取为0。

2

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预拌砂浆、碎石、砖砌体(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

5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高于基准**时

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当该数值小于0时,该数值取为 0;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材料单价调减值= **×(1-风险系数)-**。

3

电线、电缆

3

上海有色网****年8月1日*** 1#电解铜平均**

施工当月首日上海有色网*** 1#电解铜平均**

P=**+S×8.9×(**-**×(1±风险系数))/***

P:调整后电缆或电线单价(元/米)

**:电缆或电线基准价(元/米)

S:电缆或电线截面面积(平方毫米)

8.9:铜的比重

**:施工当期信息价(元/吨)

**:基准价(元/吨)

4

铝材

3

上海有色网****年8月1日***铝(重庆) 平均**

施工当月首日上海有色网***铝(重庆)平均**

P=W×(**-**×(1±风险系数))

P:材料调整费用(元)

W:铝材重量(吨)

**:施工当月上海有色网平均**(元/吨)

**:基准价(元/吨)

注:

钢材包括预埋铁件、钢柱钢梁、钢拉条、拉杆、撑杆、隅撑、钢支撑、钢檩条、钢平台、钢楼梯、天沟、镀锌钢板等,以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等于基准**参与调价公式计算;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川省第*建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经协商*致就 德阳市邮件处理暨仓配中心(*期)(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按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全部施工内容 。

第*条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绿化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质量保修期终止后,如双方无争议,甲方应退还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

第*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条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方、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日期: 日期:

附件2:安全责任协议书

安全责任协议书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川省第*建筑有限公司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现场施工安全目责任协议书,具体责任条款如下。

*、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等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并督促乙方贯彻执行。

2.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乙方责任

1.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教育,增加自己施工队*人员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专人负责生产安全事务,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并及时查处安全隐患。

3.配置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标志服、安全警示标志牌(栏)等设施。

4.场规要求布设作业区,直至该段工程完成。

5.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安排专人对摆放的施工与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进行管理,发现倒地、损坏的要及时扶正、更换,发现丢失的应及时补放。

6.施工场地应配备专职安全员,以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畅通。

7.注意防火、防盗,凡对各种电器和机械设备进行安装和维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开工前,应给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9.经常性地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及时查处安全隐患;*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同时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造成的甲方损失及甲方主张权利发生的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甲方概不负责。

*、本合同*式***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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