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项目名称:******法律服务定点采购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1 | 人员要求:1 服务开始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第 1 条 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定经办律师,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在甲方与李恩弟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一案中代理甲方一审诉讼。 第 2 条 代理权限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具体见授权委托书 第 3 条 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林伟群作为本合同法律服务事项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团队”)。 第 4 条 律师费用及其支付 4.1律师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并充分考虑长期合作关系,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支付一审律师费用人民币贰万元整 (小写:¥20000元 )。 4.2其他费用 因案件产生的诉讼费等其他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另行向法院和其他部门支付;乙方因承办甲方法律事务而发生的,且经甲方事先确认的差旅、通讯、工本、翻译、政府费用及其他代垫费用,由甲方据实予以支付。 4.3支付 律师费可转帐至如下帐户或直接交至乙方财务部: 收 款 人:广东耀景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进支行帐 号:443899991010006334778 第 5 条 甲方的义务 5.1支付律师费 甲方应按第 4 条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2委托业务信息提供及保证 甲方应如实提供其委托乙方代理的法律业务的真实情况和相关资料信息,如与法律业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经办律师。 5.3尊重乙方指派律师之安排 乙方最初指派律师因故不能继续代理或暂时不能代理本受托业务时,乙方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代理。 5.4提出要求的限制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经办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5.5其他义务 甲方还应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陈述之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 6 条 乙方的义务 6.1处理受托事务 乙方和经办律师接受甲方委托,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代理完成本合同第 2 条规定的法律服务。 6.2其他义务 乙方还应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中陈述之义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 7 条 不保证 乙方和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乙方或经办律师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胜诉的保证。 第 8 条 甲方财物的保管 乙方和经办律师应妥善保管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以及因案件而取得正本资料、文件、其它物品,乙方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应甲方要求将甲方财物移交给甲方。 第 9 条 其它法律事务 乙方和经办律师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有需要乙方和经办律师提供有关其它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第 10 条 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11 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第 12 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合同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申请仲裁。 第 13 条 其 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惠来县财政局两份,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 1 | 项 |
(*)议价发起时间:****年**月**日
(*)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联系方式:*** ***********
采购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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