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潜在投标人:
我单位拟建的“****年花贡镇都田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因系统范本模板“投标函”内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与招标文件要求不*致,现作出以下澄清:
1. 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2.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应单列,单列标准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应急厅函****年***号)文件规定计算;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为2.5%;矿山工程为3.5%;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讯工程为2%。本工程参照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不低于投标报价的2.0%(不含设备费用)。
修改为:3.2.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按黔建施通[****]***号文件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生产费)应单列,单列标准按黔建施通[****]***号、黔建建通[****]***号文件规定计算;房屋建筑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装工程为1.0% ;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5% ;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2.0% ,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得少于2.0%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讯工程不得少于1.5% 。本工程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标准不低于投标报价的1.5%(不含设备费用)。
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黔西南州)网站下载澄清通知,并按澄清后的招标文件进行投标事宜,由此给各位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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