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拜财行罚〔****〕1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王占成
地址:大庆高新区新风路4-8号服务外包产业园B-**座***室
按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财采〔****〕**号)和《拜泉县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拜政发〔****〕**号)文件要求,我局牵头组织开展了自**大以来我县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经梳理发现,你公司在****年9月**日拜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年第*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村内路工程项目监理采购项目与****************出现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致情况,该情形属于恶意串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条规定,本机关于****年3月**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分之*的罚款,处罚金人民币1,***元,同时列入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年内(****年5月**日至****年5月**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并将银行缴费回单寄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分之*加处罚款。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拜泉*****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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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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