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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鞍山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采购项目

辽宁 鞍山市
工程建设
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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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招标 | 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鞍山市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采购项目
招标详情

单*来源邀请书

 

***********受*************委托,对“鞍山市****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期)采购项目”(采购编号:*************)进行单*来源采购,现邀请鞍山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内容

包号

服务内容

采购最高限价(*元)

**

****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期)

******

 

总计

******

 采购内容说明:

1.棚户区改造包含: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及其他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

2.本项目招标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3.报价不能超过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5.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服务;

6. 参与本次采购的供应商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1.参与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未进入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首页--重要通知”栏目中“关于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后并将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到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凡已入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均可参加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咨询电话:****-*******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须向招标方单独提供入库登记证明,入库登记证明无需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可在办理入库的相应部门官方网站通过查询等功能显示入库状态后网上打印或截屏打印)

2.请拟到***********参与相应项目交易的供应商在参与交易前,首先进行网上录入(每个参与者只需录入*次),录入网址为:/
********.****。网上录入审核及咨询电话:****-*******

*、领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即日起登*鞍山市财政局网站(***.****.***. **)、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下载采购文件。

 *、资格审查:

本项目报价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报价无效或成交资格被取消。

*、单*来源邀请书的发布

本单*来源邀请书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市政府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网内容不*致,以鞍山市财政局网站为准。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购时间,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年7月**日9:**(北京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单*来源采购会议。

*、响应文件的送达: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地 址:鞍山市高新区科技路5号

联 系 人:*** 陈宝录

联系电话:****-******* 手机:*********** ***********

 

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号(鞍山市铁西****西侧,***********大楼)。

采购项目咨询电话:****-******* ****-*******

评审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签订咨询电话:****-*******

 

 

***********

*〇**年*月**日

 



****市住建委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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