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于****年9月完成了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东区廉租住房工程(以下简称港闸东区廉租房)竣工决算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在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东区企业务工人员配套生活用房项目(汇通公寓)中配建2幢廉租房,房源***套、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另配套建设人防地下室****.9平方米。*************(原*************)所属**************(以下简称秦灶开发公司)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予以保障。
经公开招标,主体工程、户外箱变、安防、****变电所、绿化、室内装修、空调、热水器和油烟机、家具等分别由**************、南通正业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江苏鸿信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等单位中标承建或供货。监理由江苏省江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标实施。电梯工程直接委托上海*菱电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供货安装。主体及人防设计直接委托**********实施。其余施工、设计、咨询、材料采购等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由相关单位实施。
该工程于****年4月**日开工,****年**月**日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所有子项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年1月通过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竣工验收备案。实际建成房源***套,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审计结果
秦灶开发公司编制并报送竣工决算金额****.***元。经审计,纠正多计决算金额***.***元,该项目竣工决算金额为****.***元。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招标及合同管理欠规范
1.部分子项未按规定公开招标。该项目主体设计、电梯直接委托相关单位实施,未按规定公开招标。
2.个别合同结算条款背离招标文件要求。主体工程招标文件明确该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但合同签订时改为固定总价,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了背离招标文件内容的协议。
3.部分合同条款执行不到位。
(1)未按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主体工程合同明确工期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各为合同价的1%,但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收取。
(2)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过程考核。主体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期、质量、建造师及*大员到位情况均设置过程考核条款,但建设单位未能提供相关过程考核资料。
(*)建设管理不到位
1.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滞后,影响了项目投入使用。项目主体工程于****年7月完工,同年**月竣工验收。整个项目直至****年1月才完成备案,导致未能及时投入使用。
2.部分子项竣工图与实际不符。安防工程,现场检查为枪机摄像机,而竣工图显示的是半球摄像机,且1#、2#楼的*层两头各增加*台摄像机,竣工图中未反映。
3.竣工决算编制不及时、不完整。该项目****年1月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至****年**月才报送竣工决算;且决算内容不完整,有**项内容未列入。
(*)多计决算金额***.***元,超付7.***元
1.多计建安工程费***.***元。因多计部分工程量和材料费用、部分新增项目错套定额、合同约定应调整的部分综合单价未调整等原因,多计建安工程费***.***元。
2.多计、超付其他费用7.***元。(1)多计及超付监理费用。该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监理单位需对结算进行初审。但工程结束后,双方又另外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并支付监理单位结算审核费7.***元。(2)因计算基数计取错误,多计及超付招标代理费0.***元。
*、审计处理及问题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已出具审计报告,要求秦灶开发公司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落实过程管控;严格合同管理,重视竣工决算编制。审计过程中,秦灶开发公司已按固定单价方式重新编制了结算,对竣工决算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目前,多计的建安工程费已扣除,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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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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