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财购投诉〔****〕3号)
[****-**-**]
关于对*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购买服务(赣聚浩政采字[****]***号)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编号:赣聚浩政采字[****]***号
*、项目名称:*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购买服务采购
*、投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盛特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授权委托人:谢秋香 联系电话:***********
地 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北新区吉安大道**号*都家居博览城1栋-***
被投诉人1:江西聚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号
被投诉人2:*安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
地 址:吉安市*安县凤凰路**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江西聚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购买服务(赣聚浩政采字[****]***号)采购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8月**日向本局采购办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具有同类业绩(核心工艺为两级碟管式反渗透****+****,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表2排放标准,且已经在国内通过竣工验收),连续稳定达标运行*年及以上(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竣工日期为时间节点计算工程的稳定运行年限),每个业绩2分,最高**分。评审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县级以上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其中合同只需上传关键页(含核心工艺及出水水质标准部分)】佐证。(以上所提材料均为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业绩要求连续稳定达标运行*年以上,那公司成立时间至少在*年以前,等于变相要求公司注册时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滲滤液处理能力。评审依据:投标人获得运营垃圾渗滤液处理运营设施服务(*级)认证证书得1分,投标人获得运营垃圾渗滤液处理运营设施服务(*级)认证证书得0.5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存在歧视中小企业。
事实依据:经查询,该证书颁发条件是根据企业运营规模和服务质量,分为*级、*级、*级*个级别。*级的业绩要求是在运营的垃圾渗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处理能力不低于***吨/天,人员要求是具备不少于**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管人员。*级的业绩要求是在运营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之和不低于***吨/天,且其中至少有1个设施处理能力不低于**吨/天,人员要求是具各不少于**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级的业绩要求是有在运营的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人员要求是具备不少于5名与运营专业类别相适应、取得相应培训证书的现场运营人员。属于变相的将企业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构成对新生企业和中小企业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对限定规模的证书作为加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条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所使用的产品具有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每提供*个产品得1分,最高2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省级或直辖市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渗滤液处理相关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
事实依据:经查询,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证为北京市于****年**月**日发布的文件,其他省无此认证。此项目有指定北京供应商的嫌疑。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ー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是碟管式反渗透技术****+****是目前国内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中,能保证渗滤液出水稳定、持续达到国家*级或*级排放标准。****系统操作方式灵活,可根据渗滤液要求的排放标准选择*级、*级处理形式,处理后的净水可确保达到国家*******-****中的*级排放标准或中水回用标准。特别是****膜对于难降解的有机物以及其他氨氮化合物,具有很好的截留作用,对于高***和重金属等物质的截留稳定彻底,这就使碟管式反渗透技术****+****在垃圾废水处理、含酸废水等方面的应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了解,碟管式反渗透技术****+****属于成熟的垃圾废水处理技术,国内大部分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类供应商均拥有该技术,不存在技术壁垒。*是*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过程是否安全、处理结果是否达标关系到整个*安县的生态环境。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中常含有有毒污染物、石油类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耗氧污染物等,*旦泄露,将对环境和人畜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虽然采购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对供应商提出特定的条件,但采购人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并没有依此规定特定的条件,质疑事项既不属于资格条件,也不属于符合性条件,而是属评审因素。采购人对于渗滤液处理连续稳定达标运行*年及以上能力的供应商作为评审因素进行加分属于优中选优,是为确保中标供应商对本项目渗滤液处理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从而在保障*安县自身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也能够惠及赣江下游其他周边城市的生态环境安全。*是质疑事项的评审因素的设立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也与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质量密切相关,反映的是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需“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
投诉事项2:*是本项目是为整个*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服务项目。该评审因素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质量相关,客观反映了供应商提供货物及服务质量和履行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符合政府采购法第**条中的第*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以及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无关,更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形。根据了解,*安县*天的生活垃圾要填埋接近****吨,特别是在雨季遭遇大雨时会产生大量的渗滤液,要求供应商具备足够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符合项目的实际需要和环保项目的特殊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渗滤液泄露,那么污染环境的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本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具有足够的处理能力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是本项目属于环保项目,虽然采购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出特定的条件,但采购人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并没有依此规定特定的条件,质疑事项既不属于资格条件,也不属于符合性条件,而是属评审因素。况且拥有运营垃圾渗滤液处理运营设施服务认证,是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种具体体现,拥有的级别反映了供应商专业技术及履行合同能力不同。该评审因素也是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和服务质量密切相关的、体现供应商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的专业技术能力,从而更好地对供应商予以优中选优。*是本评审因素进行了量化细化,不同的级别的认证赋予了不同的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是该评审因素是要求投标人所使用的产品具有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和本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和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密切关联,符合**号令第***条之规定。*是目前国家大力倡导科技创新意识,增强创新能力。“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对综合治污提出更高要求,本评审因素不得不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也是落实国家环保以及创新政策的需要。*是该评审因素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或直辖市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既没有规定特定的区域,也没有指定特定的行业,且与提供的货物及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采购人根据市场调查,全国大部分省和直辖市均有相关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评审及认证,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处理依据及决定:
(*)专家论证意见
****年8月**日本机关组织政府采购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为:
1、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同类业绩(核心工艺为两级碟管式反渗透****+****,出水水质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表2排放标准,且已经在国内通过竣工验收),连续稳定达标运行*年及以上(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竣工日期为时间节点计算工程的稳定运行年限),每个业绩2分,最高**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建议删除连续稳定达标运行*年及以上(以竣工验收报告上的竣工日期为时间节点计算工程的稳定运行年限)。
2、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未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所使用的产品具有服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改善,发挥市场端拉动作用,提升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每提供*个产品得1分,最高2分。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省级或直辖市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证书(渗滤液处理相关产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佐证,未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不得分。”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经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证为北京市专有,其他省无此认证。建议删除此加分项。
(*)本机关认定
投诉事项1:同意专家论证意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同意专家论证意见。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同意专家论证意见。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第(*)款”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权利告知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日内向*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泰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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