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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摊铺机

西藏 拉萨市
发布时间: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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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其他 |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摊铺机
招标详情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摊铺机

招标编号:***************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次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摊铺机
标的名称: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摊铺机
项目编码: *************** 挂牌**(*元): 0.******
**说明:
首次挂牌公告期: **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挂牌截止日期: ****-**-**
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 拉萨市夺底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注册资本(*元) *****.******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行业 房屋建筑业
统*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规模 大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藏建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其他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元) 0.******
价款支付方式 *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付款期限:

*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续存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本次转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事项披露

1、本次转让所有资产不存在抵押、担保等情形,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受让方在西藏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具体查验事宜与转让方联系人联系确定。

3、交接事项:转、受方应当共同配合,在获得西藏产权交易中心出具项目成交告知函后**日内完成交易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的交接。

4、联系人:旦增晋美 联系电话:***********

5、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资产明细表》和《评估报告》及附件资产明细表。

6、成交后,受让方进入标的现场转运标的物时,转让方指派专人对每车转运数量进行现场过磅称重,并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共同书面确认。转让方、受让方按共同确认的转运数量进行登记,双方每日签字确认。

7、受让方负责标的搬运、拆解、过磅、运输以及其他限制运输的*切因素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本次标的交易完成后转让方不提供发票,本次交易涉及服务费双方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各自承担。

保证金条款 交纳金额(*元) **
交纳截止时间
保证金处置方式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认为投资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资产交易合同样本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项目报名联系人: 旦经理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交易须知

总则

第*条 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中心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条 本中心官网(***.****.***)及第*产权(***.****.***)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方代付。

第*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的相关规定。

第**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通过本中心或第*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心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条 本中心按照西藏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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