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4.**电子警察和交通信号灯维护维修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见采购需求 | 项 | 1 | *******.**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元*分 |
****.4.**电子警察和交通信号灯维护维修,标的金额:*******.**元。维护维修内容清单及清单金额明细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 ****-**-**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行组建维护团队对望城区区域内信号灯、电子警察维护,确保信号灯及电子警察维护维修质量达到甲方标准。
4.1 资金支付方式: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根据结算清单内的类别开具发票,劳务服务开具劳务票,工程维护开具工程票。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现有设备维护清单中有相关清单出现报废情况,相关维护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适当和解。 (4)付款人及付款方式:望城区公安局在每年维护期内按季度(*个月)后***日内向乙方支付季度款项。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乙方所提供服务参照《长沙市望城区电子警察及路口信号灯运维服务月考核评分标准》要求。
(1)实时验收,乙方在完成维护后,应在完成当周将派工单交甲方验收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后;应在*周内完成验收及签字并返还乙方。
(2)季度验收:在每个季度完成维护后的第*周,甲方根据上*季度维护派工单核审并签署季度验收单。
(3)年度验收:根据季度验收表,核审并签署年度验收单。
(4)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违约。
(5)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予以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釆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6)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部门标准,提供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6.1甲方
(1)甲方在收到乙方维护维修的清单及现场拍照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乙方在维护维修后,有存在维护维修问题的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维护维修完毕后*个工作日内提出。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维护维修及现场照片上传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甲方对乙方维护维修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5)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维护维修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维护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 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6.2乙方
(1)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维护维修的项目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釆取补足、更换或重新维修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切 费用和损失。
(2)乙方所进行的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3)乙方应保证所供维护维修更换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 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产生的缺陷。
(4)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甲方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5)乙方对其所维护维修需要用到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7.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服务或备品配件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或者所交付的备品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总值**%的违约金。
11.1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1)甲方对望城区信号灯电子警察进行产品升级及更新换代不计入维保范围。
(2)人为破坏信号灯、信号灯杆件及信号机箱(含信号机)、电警设备系统、线路等,乙方有义务到现场维护,但甲方应责成相关损坏人支付维修费用。
(3)在维保合同期内望城区新增的信号灯路口以及电子警察路口维护仍然属于乙方义务,但新建道路在移交时应由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纳入维护。
(4)新增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在施工维保期内要求乙方维修的,甲方应责成施工方向乙方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5)甲方在新建信号灯、电子警察项目验收时应通知乙方技术负责人到场,与新建信号灯施工方进行交接。
(6)招标文件要求的乙方的服务内容,不得减少。
11.2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釆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釆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3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方,应在*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方,并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4解决争议的方法
(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釆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维续执行。
**.5.法律适用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6.通知
(1)本合同*方给另*方的通知均应釆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中路***号 | 地址: | 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乌大道与兴工路交叉口东南角 |
法定代理人: | 凌泽民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玲 |
委托代理人: | 凌泽民 | 委托代理人: | 王俊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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