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对**投诉************涉嫌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案,依法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济市中行审撤字【****】***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直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和《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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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
济市中行审撤字[****]***号
被撤销企业名称:************
统*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住所(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经*纬*路***号3-2-***
注册资本:****元
经营范围:批发、*售:包装材料,纸制品,装饰材料,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金属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电子产品及配件,皮革制品,针纺织品,建筑材料,家用电器,灯具,音响设备,*金产品,非专控通讯器材,体育用品,日用品、*货,钢材,布匹,棉纱,数码电子产品,卫生洁具,酒店用品;国内广告业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月**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投诉************冒用其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注册,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撤销该公司****年**月**日的变更登记。
****年**月**日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移交了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登记机关的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属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
****年**月**日,我局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公告送达《*************关于撤销************变更登记的听证告知书》(济市中行审撤听告字 [****]***号),告知************及其利害关系人本局拟作出行政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号)关于“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年**月**日取得的变更登记。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在济南市市中区、槐荫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法院中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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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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