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车辆采购第1包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裕采*********-1
*、项目名称: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车辆采购第1包
*、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安和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集中示范园区大华山路与南京路交叉口
成交金额:******元整(¥******.**)
*、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探岳; 品牌:*汽-大众; 规格型号:*** 豪华型; 数量:1辆; 单价:******元; |
*、评审专家名单:吴晓东、沈朝华、石新宇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采购文件规定收取
收费金额:按采购文件规定收取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安市长安城**号楼8楼,联系电话****-*******。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市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地 址:裕安区磨子潭路与龙河路交口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安市长安城**号楼8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
1、招标文件
2、***
3、开标*览表
4、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6、采购需求
*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
***1年8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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