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城区人社局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和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年**月**日
采购人(全称):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望城区人社局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和社会保障卡发行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列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成交供应商要选派两名有*定职业素养和具有计算机、办公设备维修和数据处理等专业技能的员工驻点,其中*人主要负责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另外*人主要负责社保卡发行服务和数据采集等工作。社保卡窗口办事群众较多,*人无法提供快速服务时,另*人需要前往窗口进行协助。 5.2.2驻点工作人员在日常服务时,对于电子设备的故障要能够快速定位并修复或提出解决方案;对于社保卡发行服务,要能够准确解答办事群众的疑问,快速办理好相关业务。 5.2.3在日常用卡服务工作中,成交供应商的驻点工作人员应准确无误地录入关键信息,做好纸质材料的归档和编目,及时向办事群众宣传社保卡业务知识,做好经办服务台账,做好社保卡开户失败、制卡失败等数据比对,以及大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 5.2.4驻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遵守望城区政务大厅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接受合理工作安排,接受采购人的考核。 5.2.5成交供应商应与其驻点工作人员建立考核机制,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加强人员管理,必须圆满完成服务范围中明确的工作内容,确保服务水平。 5.2.6成交供应商及其驻点员工要对在日常服务工作中获取到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第*方,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5.2.7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为两名驻点工作人员采购望城区政务大厅窗口统*样式的工作制服,驻点工作人员必须每天着装上班。 5.2.8驻点工作人员外出采集社保卡制卡信息的交通费(不超过****公里)、和加班费(不超过**小时)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2.9成交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驻点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 承担成交供应商驻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成交供应商需确保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工作到位,未出现数据丢失的情况,并完成****************社保卡发行相关工作任务。 5.3.2成交供应商派驻的工作人员不得出现迟到、早退、旷工、未按要求着装、上班做其他事情、与群众争执、资料遗失、技术服务不到位或被群众投诉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总计不超过3次,采购人将在合同总价中进行扣付;成交供应商派驻的其中*名工作人员违规达到2次,采购人将要求更换驻点工作人员;总计违规达到3次,采购人将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5.3.3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省市人社部门下达的社保卡发行相关工作任务,如目标任务未完成,则按未完成的任务比例在合同总价中等比例扣付;如多个目标任务未完成,则分别按各个目标任务未完成的比例,在合同总价中等比例扣付。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分之*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周按*日计算,不足*日按*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分之*点*(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分之*(5%)。*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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