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概况、及承包要求
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拟对两台75t循环流化床生物质发电锅炉运行产生的全部底渣、飞灰(含循环灰)进行委托处置,具体要求如下:
1、委托方将本协议范围内的飞灰、炉渣提供给承包方。
2、承包方应安全、符合环保要求处置委托方两台75t循环流化床生物质发电锅炉运行产生的全部底渣、飞灰(含循环灰)。
3、本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安全保证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前缴纳。
4、委托方的职责
4.1、委托方有权对承包方飞灰炉渣处置过程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规范。
4.2、委托方为承包方提供飞灰炉渣处置人员及运输车辆的出入通行方便。
4.3、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将飞灰炉渣处置完毕。
4.4、委托方在厂区内(原煤棚西侧)提供临时储灰渣场所,以及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
4.5、委托方提供5吨铲车一辆(使用、维护由委托方承担)。
4.6、委托方有权根据委托方制定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考核制度对承包方进行管理和考核。
5、承包方的职责
5.1、承包方在锅炉运行期间应服从委托方司炉的指挥,根据委托方司炉的要求按时、按量进行锅炉排渣、放灰(含循环灰)操作(排渣、放灰操作属于承包方工作),未经委托方司炉许可,不得排渣、放灰(含循环灰)。
5.2、承包方应根据委托方的生产实际自行配置排渣、放灰(含循环灰)专用车辆和工具以及保障安全生产必须的用具(仅生产厂区内渣场的炉渣装车工具即铲车由委托方提供),承包方配备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承包方配备的工器具维修、保养及车辆所用燃油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根据需要合理配备飞灰炉渣处置当班人员,满足委托方灰渣处置需求。
5.3、承包方应根据委托方要求确保飞灰炉渣及时整洁地被清运。排渣放灰应采取必要的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防止运输途中粉尘飞扬。如承包方在飞灰炉渣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委托方有权对其采取经济处罚措施。
5.4、承包方飞灰炉渣处置作业应完全满足委托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规定。
5.4.1、锅炉零米层放渣(循环灰)后,应及时清扫作业区域,保持现场清洁,无灰渣遗留。工器具归置整齐,不妨碍通行及安全生产。每天早班清扫一次锅炉房零米层地面卫生,保证不积灰;保证灰渣运输过程中不撒落,如有撒落做到及时清扫;每周清扫一次运渣通道的卫生,符合委托方的文明生产的要求;卫生检查时确保灰渣运输通道卫生符合委托方的文明生产的要求。
5.4.2、灰库放灰作业应按操作规程规范进行,放灰过程无溢散扬尘。放灰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扫作业区域。保证设备表面及地面无积灰和设备无异物卡涩,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委托方司炉解决处理。并且每天清扫一次灰库设备及地面的卫生,符合委托方的文明生产的要求。
5.4.3、承包方应保证飞灰炉渣运输过程清洁,对洒落的灰渣及时清扫,保证运输道路文明卫生。
5.4.4、承包方对灰渣临时堆放场所应规范管理,对放出的高温灰渣及时浇水降温,不得将高温灰渣运离临时渣场。对灰渣临时堆放场所周边树枝杂草应及时清理,严防火险隐患的发生。
5.4.5、承包方应保证临时渣场无大量灰渣积压,不发生影响现场储渣、运输通道以及危害安全生产的现象。及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将临时渣场的飞灰炉渣运输至委托方指定的场所,不得随意倾倒。
5.5、发电机组在运行期间承包方放、运渣人员应24小时在岗,不脱岗,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及时地放、运炉渣及飞灰。
5.6、任何情况下,承包方指派人员都不准从委托方管辖区拿走委托方任何物品。
5.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应树立并维护委托方在公众中的形象。对任何有损委托方形象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制止。
5.8、承包方严格遵守和执行委托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委托方的生产管理。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和考核(检查及考核依据为委托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费用从月度结算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方缴纳。
5.9、承包方应按时向其员工定期发放工资,应依法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提高员工劳动保护意识,保证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依法为劳务人员参加工伤、意外伤害等社会保险或最高保额费不低于10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每年定期给员工进行职业卫生体检,体检报告报安环部备案。
5.10、承包方建立劳务工档案(性别、年龄、身份证等),加强对劳务工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强为委托方的服务意识。承包方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或劳务、雇佣等相应的法律规定完善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用工手续,并承担工作人员用工方面的一切法律责任。
5.11、承包方所有人员的交通食宿等事宜均由承包方自行解决。
5.12、承包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人身、设备等事故,责任由承包方全部承担。
5.13、承包本项工程过程中发生所有的安全、环保问题全部由承包方负责。
5.14、承包方负责协调处理灰渣运输、储存所以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为确保灰渣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承包方现场工作人员至少三人。
5.15、承包方应自行承担因其履行本约定的过错行为所引致的法律责任及费用。
6、合同期限:
6.1、合同期限为2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方要根据委托方的工作安排,及时进驻人员,开展工作,不得影响委托方的正常生产。
6.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委托方对承包方的合同履行程度与工作不满意时,可随时解除合同。如果委托方对承包方的工作比较满意,委托方可优先考虑与承包方的合同续签工作。
6.3、合同到期因承包方提出变更而未达成一致,承包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续签或委托方找到另外的承包商接管为止,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按照原合同执行;但其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7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7.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7. 1.1委托方由于经营发展的需要,需要双方商议进行调整;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合同:
7.2.1由于承包方的原因,致使锅炉飞灰炉渣处置任务不能完成;
7.2.2委托方由于国家政策、体制和经营方面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二、投标文件组成
1、报价表(单独密封提交),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工作,以处置飞灰炉渣单价进行报价。
1.1处置每吨干飞灰(采用灰罐装车装运)的价格(含税),注明税率;
1.2处置每吨湿飞灰(经加湿后的飞灰)的价格(含税),注明税率;
1.3处置每吨炉渣的价格(含税),注明税率。
2、投标人承诺函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I. 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II.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过年检的复印件);
III. 生产许可证、资质和有关鉴定材料;
IV.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V. 生物质发电项目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VI. 其它文件和资料。
5、承包方按照委托方的以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是否有差异,如有请详细说明。
6、如承包方需在委托方厂区内进行炉渣除铁工作,请详细说明要求。
7、承办方应详细列出承包本工程所配备的人员和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三、投标单位请于2021年7月22日12:00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至招标单位(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综合事务部)
四、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主任 18815715588
杨主任 1385666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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