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密封报价方式;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项目编号:************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资产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熊基凯债权
项目简介:
债权基准日:****年3月**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债务人 | 本金余额 | 利息 | 违约金 | 担保方式 | 其中 | 诉讼情况 | ||
保证 | 抵押 | 质押 | ||||||
熊基凯 | ***,***,***.** | **,***,***.** | ***,***,***.** | 质押+保证担保 | 熊续强 | - | 银*股份***,***,***股 | 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
债权 合计 | ***,***,***.** | - | - | - | - | - | ||
备注 |
标的资产情况概要:
****年8月**日,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华润元大资产乾元**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D)3-**-1】;****年8月**日,华润元大代表华润元大资产乾元**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东证融汇、宁波银行签署《东证融汇明珠***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3-**-3】;****年**月**日,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证融汇”)代表东证融汇明珠***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下称“资管计划”)与熊基凯、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北证券”)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协议编号:****-****-***-**)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编号:****-****-***-****)以及****年9月**日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与熊基凯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证券:银*股份,证券代码:******),熊基凯为融入方。****年9月**日和****年**月9日,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分别向熊基凯提供4*元融资和1.9*元融资。
****年9月**日,熊基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履行回购义务。****年9月**日,熊基凯与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东北证券签订《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各方同意对4*元和1.9*元股票质押融资延期购回,并对交易要素进行了变更,其中回购交易日期变更为****年9月**日,同时确定了还款、还息安排。****年9月**日,熊基凯与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东北证券签署《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约定购回交易期限展期至****年9月**日。因熊基凯并未完全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付息以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构成违约。
截至****年3月**日,债务人熊基凯未偿还本金 ***,***,***.** 元、利息**,***,***.** 元和违约金***,***,***.**元,债权共计 ***,***,***.** 元,剩余质押股票***,***,***股。
标的资产涉及的担保、诉讼及其他情况:
熊基凯质押其所持银*股份(证券代码:******)***,***,***股股票给东证融汇。
****年9月**日,熊续强与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签订《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续强(作为保证人)之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约定熊续强为熊基凯履行《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年9月**日,熊续强与东证融汇代表资管计划签署《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熊续强(作为保证人)之保证合同之补充协议(*)》(编号:****-***-****-****-********),同意继续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编号:****-***-****-**)项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标的资产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浙**民初****号)确认的债权,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转让方于诉讼保全阶段查封冻结(含轮后查封冻结)债务人如下财产(除上述质押股票外,其余财产转让方无质权),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最终执行结果以法院裁定为准。
(1)熊基凯证券账户号**********持有的美诺华*******股(证券代码:******,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及****年第*次红利*******份,冻结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熊基凯名下持有的**银*共*********股(证券代码******、流通A股),业务单号************,冻结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熊基凯名下持有的康强电子共*******股(证券代码******、流通A股),业务单号************,冻结期限**个月。
【注:执行法院于债权基准日前对可执行的*******股美诺华股票及其他查封物进行了司法处置,处置变现款项共计****.***元(以*元为单位)。】
交易内容
转让标的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熊基凯债权
挂牌**:设保留价
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具体金额及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前向交易所交纳人民币*****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执行;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次性付款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次日起**个工作日
挂牌起止日期:****年4月2日至****年4月**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期限,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密封报价方式;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要求的情形):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1、根据执行法院提供的信息,执行法院于债权基准日前执行美诺华股票及其他查封物变现款项共计人民币****.***元,法院已完成划转手续,该处置款项归转让方所有,并相应冲减债权本金。根据法院划款交易凭证,我司于****年9月**日收到执行法院划款人民币2,***,***.**元,于****年**月4日收到法院划转的美诺华股票处置变现款项人民币**,***,***.**元,于****年3月**日收到剩余美诺华股票处置变相款项人民币**,***,***.**元。截至债权基准日****年3月**日收到法院划转执行款共计人民币 **,***,***.** 元,对此相应冲减本项目债权本金,冲减后的债权本金为 ***,***,***.** 元,利息为**,***,***.** 元,违约金为***,***,***.**元。
2、转让方在挂牌期间仍将继续推进司法执行工作,执行法院于债权基准日后强制执行到账的清收回款,归受让方所有。对此,受让方无异议。
3、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受让方以现状受让标的资产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4、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后,再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进入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的最高报价为竞价起始**时,该报价的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7、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联交所指定结算账户支付清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后的金额,以实际到账为准)。
8、受让方需同意在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结束(即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批准)后3个月内不处置熊基凯所持有的银*股份(证券代码:******)股票;若银*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因重整计划草案被法院裁定否决而结束,则受让方可随后处置熊基凯所持有的银*股份(证券代码:******)股票。
免责条款: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或多项:
(1)债务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
(2)已过诉讼时效,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3)保证人已经破产或下落不明的;
(4)债权涉及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查封物被相关法院查封或者轮候查封,面临查封物难以处置的风险;
(6)查封物登记价较低,处置变现可能涉及巨额税费;
(7)查封物存在对外出租的情况,查封物涉及租约问题;
(8)查封物可能涉及其它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
(9)债务人目前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查封的可能性;
(**)债务人或保证人已不在原工商注册办公,存在下落不明情形;
(**)受让方将承担债权转让协议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致;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
(**)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债权及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
3、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4、基于受让方对转让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理解,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主张权利。转让方及联交所对受让方申购债权项目的*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保证金指定账户如下:
户 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户银行:珠海华润银行深圳宝安支行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 ****-******** 段小姐
业务投诉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栋B座3层
网 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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