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张明权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张明权
2、地址: 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解放北路华泰雅苑
*、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处理永嘉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和视频监控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编号:F-**************)投诉案件中查明:你在本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永嘉县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和视频监控建设政府采购项目(编号:F-**************)招投标活动过程中,你作为其中*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员参与了本项目的评审打分。经本机关查明,在评审过程中你并未按照采购文件中关于“项目组成员要求”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供应商嘉兴河海中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赋分,这*项分数为1.5分,同时在场*位评审专家错误*致。
*、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具体有以下证据材料为凭:1、评标记录;2、采购文件;3、你本人回复意见;4、你本人询问笔录;5、评标现场视频影音记录。
*、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第***条第*款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财政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依据《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财法〔****〕9号)第***条第(*)项以及结合《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警告,并罚款金额****元整。 对本项目获取的评审报酬责令退回。
*、 处罚日期: ****年**月**日
*、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永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
3、联系电话: ****-********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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