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办案系统设备”评标报告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办案系统设备
(*)项目编号:*****-********号
****-********号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9年9月**日
(*)变更公告发布日期:***9年9月**日
***9年**月9日
(*)开标日期:***9年**月**日8:30时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最高限价:*******元;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九)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河南省·许昌市)。
*、投标报价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元) | 交货期 |
1 | ************ | **个日历天 | |
2 | **个日历天 | ||
3 | **个日历天 | ||
4 | **个日历天 |
*、资格审查情况
序号 |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 |
1 | ************ |
2 | |
3 | |
4 |
*、评审情况
(*)符合性审查
硬件特征码:投标人硬件特征码无异常
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未通过原因 | 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
1 | ************ | 序号**显示设备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9月**日变更后的招标文件第*章第*项评标部分第(*)项第3项(2)第1款“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
2 | 序号**显示设备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9月**日变更后的招标文件第*章第*项评标部分第(*)项第3项(2)第1款“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 |
3 | 序号**显示设备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未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9月**日变更后的招标文件第*章第*项评标部分第(*)项第3项(2)第1款“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将承担其投标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的风险。” |
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该项目废标。
*、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无。
*、是否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无。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陈东杰(组长)、李永生、武本令、郑苏、蒋帅(采购人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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